纠纷全因钱 二手房买卖避开这些“坑”
52fw.cn 05-03 次遇见□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日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下称“协会”)发布“2018年存量房交易纠纷调处工作简报”显示,去年该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中介案件78宗,全年投诉量约占年中介促成存量房交易总量的0.9%。,较前两年有明显下降,主要纠纷仍集中在二手房的诚意金、定金、违约金或中介服务费等方面。
案例1 签“阴阳合同”报高价 交首付双方起纠纷
市民小何通过某中介公司促成,购买业主梁某位于白云区的一套房屋,约定交易价格为80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2万元定金;首期款22万元在交易递件当天支付,剩余的楼款56万元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小何即支付定金2万元。
出于减少支付首期款的考虑,小何要求中介公司协助制作交易价格为110万元的网签合同,准备申请77万元的贷款,被中介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小何私下找到业主梁某,并说服其通过自行交易的方式制作网签合同,由小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小何在收到银行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后,通知中介公司及梁某办理递件过户手续。这时,梁某要求小何按合同支付22万元首期款。小何认为在制作网签合同的时候已与梁某说明,有77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加上先前支付的2万元定金,只要再支付1万元首期款就可以了。梁某认为其只同意小何按110万元制作网签合同的建议,并不同意按1万元支付首期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按22万元支付,在收到银行贷款后,多出部分返还小何。小何认为这样有风险,不同意梁某的意见并表示如果梁某不履行合同,则按合同约定向其追讨房价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由于双方意见争持不下,双方按合同约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提醒:“阴阳合同”属违规
广州仲裁委员会认为,买卖双方通过虚报交易价格的方式使小何获取银行77万元同贷书,明显有悖于广州市房屋限贷政策的规定。故仲裁支持梁某退回小何支付的定金解除合同,不支持小何向梁某主张的房屋价格10%的违约赔偿。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制作存量房网签合同时,无论是报低交易价格逃避交易税费,还是报高交易价格骗取贷款,均属于违规行为,容易导致银行不批准贷款或税务部门追缴税费的后果。
案例2 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买卖合同无效
市民王某携带房产证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A中介公司放盘,中介公司核查资料后,确认房屋是登记在王某与其妻子李某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中介公司问王某,其妻子是否同意出售房屋,并提醒王某,在签合同时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或提供妻子李某的书面委托。王某表示其妻子同意出售。
后中介公司找到买家陈某,达成交易意向,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仅王某一人到场,且未提供妻子李某的公证委托书。中介再次与王某确认其妻子是否同意出售,王某表示没有问题,遂买家陈某与业主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后买方办理按揭,银行要求合同须王某夫妻双方签字,但王某妻子迟迟未在合同上补签名。之后王某妻子与中介公司联系,表示其从未同意出售该房屋,并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经中介公司多次协调无果,买方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提醒:夫妻都要到场签字
案件中房屋登记在王某夫妻二人名下,因此中介公司提醒王某在签合同时需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或王某提供妻子李某的书面委托的做法是正确的。但王某未取得李某的授权就单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权代理行为,最终是要承担因合同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案例3 贷款购房须慎重 毁约定金难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