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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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级法律要点一: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关键词】
合同成立的认定 结算凭证 债权凭证的证明效力 生效条件
【相关法律规范】
《合同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
【需要查明的事实】
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合同形式多样,如何认定合同的成立?尤其是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对合同的成立进行认定?交货凭证、结算凭证以及债权凭证能否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常见问题解答】
l.如何对买卖合同的成立进行认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发出一经当事人承诺,则视为合同成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曾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宗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有书面合同的,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了有双方当事人签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则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并非难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二是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
2.在当事人仅提交结算单收货单时如何对合同成立进行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 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
在实务中,当事人仅以结算单、收货单来主张买卖关系的情形十分常见。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属于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间接证据,不能简单据此认定或否定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具体来讲,如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来主张买卖关系,另一方对买卖关系予以否认,则应结合标的物的内容、双方经营范围、交易历史、履行情况、签收人情况等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3.债权凭证中无债权人名称时是否可认定合同成立?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权利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否则该函件、凭证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二级法律要点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
合同效力的认定 处分权 多重买卖
【相关法律规范】
《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需要查明的事实】
买卖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产生生效的效果,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三种情形: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在审判实践中,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常见情形为:如何认定多重买卖中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常见问题解答】
l.如何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形。
(1)关于有效合同的认定。《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2.对标地物是否具有处分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如何认定多重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多重买卖,系“一物数卖”的通称,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多重买卖包含数个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物应是相同的特定物,而非种类物;主体至少有三个即出卖人、买受人、后买受人。同时,要注意;分多重买卖与无权处分的关系。多重买卖不属于无权处分,而且有权处分。
(1)多重买卖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多重买卖的事实发生后,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以及先买受人与后买受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如何在多个买受人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进行合理的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