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条款
52fw.cn 05-05 次遇见新文化讯(记者 胡晶) 本店售出商品不退不换、此活动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此卡过期无效……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你是否被迫接受过此类不合理的条款内容?
昨日,省工商局发布了对有关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评审意见,指出人们日常消费中常见的五大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保留最终解释权
条款
本公司(经营者)对协议(合同)保留最终解释权。
解读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和消费者具有平等的合同法律地位,消费者当然拥有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权利。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