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有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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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进行大宗商品的贸易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作法,但近年此类贸易由于贸易链条某一方资金链断裂而危机频发。
关于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我国没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和结论不一。
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究竟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定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我国国内企业之间进行大宗商品的贸易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作法,但近年此类贸易由于贸易链条某一方资金链断裂而危机频发。长三角钢贸危机,几大港口爆发的氧化铝、电解铜事件,还有铁矿石纠纷,金额巨大,涉及到钢铁企业、贸易企业、银行、担保方、仓储方、货代等诸多方面,法律关系复杂。
关于融资性贸易合同的合法性,我国没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和结论不一,使得企业和法律实务人士一直为此困扰。合同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分析、探讨。
最高法院对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放松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判决(简称“56号判决”),就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与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及北京三兴加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作出判决,此案被视为最高院放松对融资性贸易合同效力认定的风向标。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借贷规定”)进一步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做了规范,其中关于企业间借贷的相关规定确认了56号判决的审判思路。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裁定融资性贸易合同的纠纷?我们可以根据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和对最高院近年来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梳理,以期作出澄清和明晰。
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
借贷规定实施之前,司法实践中将企业间融资性贸易合同认定无效的理由,是“名为贸易实为企业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