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合同纠纷案受理已过579天 一审判决撤销打回重审
52fw.cn 08-12 次遇见距离案件受理已过579天,中超控股与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再次回到“原点”。
近日,中超控股对外披露了与众邦保理合同纠纷案的最新进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超控股法务负责人盛海良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来看,武汉中院的裁定结果对上市公司是有利的。上市公司此前被判承担近3亿元的连带担保责任,这对上市公司是个不小的负担。因原黄陂区法院民事判决被撤回,目前上市公司的危机已暂时解除,重新回到审理起点。”
一审判决被裁定撤销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中超控股原实控人、法人黄锦光控股的广东鹏锦与众邦保理签订系列《保理业务合同》进行保理融资。随后,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超控股分别与众邦保理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目前,广东鹏锦未按约定回收应收账款,各方保证人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
2018年11月29日,众邦保理以“《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起诉中超控股。不过,此次起诉因黄锦光投案自首而“流产”。2019年1月9日,众邦保理以《保理业务合同》违约重新起诉中超控股,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
在这起案件中,中超控股方面表示,对于上述担保行为属于完全不知情。据黄锦光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材料,中超控股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在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私下签订的,公章也是私刻的,中超控股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公司使用。
而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其中有3名董事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其余2名董事为关联董事黄锦光、黄润明,且中超控股的印章系黄锦光伪造私刻。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超控股为广东鹏锦提供担保,提供的是非关联担保,此类担保经过董事会决议即可。众邦保理只要从形式上审查了董事会决议,且表决人数符合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就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从而认定一审原告众邦保理构成善意相对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中超控股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在二审过程中,上述判决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的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