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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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6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47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8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七、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八、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参与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p#分页标题#e#26、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0、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1、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2、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p#分页标题#e#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75、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6、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7、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万家创业板 2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需要,安排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四、上市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p#分页标题#e#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C 类基金份额仅可以场
外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业务。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及条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
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p#分页标题#e#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据此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 类基
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场内方式的申购赎回,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作为月度对应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月度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当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p#分页标题#e#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