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仲涉外调字第6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丁年生与广州国萃花卉
52fw.cn 04-14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2714号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生态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7)深仲涉外调字第6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丁年生与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俞军、广州国萃花卉生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7)深仲涉外调字第6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交纳执行费883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