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资企业和外事纠纷可以到惠州仲裁委仲裁吗?
52fw.cn 06-22 次遇见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发布,该安排作为司法解释将于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是内地首次签署向其他法域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文件。
惠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城市,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涉外事务和与港澳经济文化交流势必更多,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也会增多。《惠州日报》记者为此专访了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惠州市律协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付红燕律师。
涉外合同推荐约定仲裁
据悉,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有关涉外投资纠纷和商事争议将会越来越多。相对于司法诉讼而言,仲裁更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等多方面优势,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商事纠纷,也可突破粤港澳大湾区内在体制机制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障碍。
付红燕告诉记者,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约定仲裁可以在合同中以仲裁条款的形式约定,也可以以事后(合同订立后、到法院起诉前)订立书面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
付红燕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时选择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选择其他仲裁机构。“如果约定了有效的仲裁,发生纠纷时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付红燕说。
约定仲裁注意事项
付红燕表示,对约定仲裁应有明确的书面仲裁协议;书面仲裁协议应要素齐全;可以在合同或补充仲裁协议中协议选择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以及仲裁适用的法律。付红燕告诉记者,当事人对涉外合同约定仲裁时,可以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以及协议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即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若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哪一国家法律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适用法律或仲裁适用法律,又当如何处理呢?对此,付红燕回应称,这种情况则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应当如何在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付红燕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在中国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可以向被申请人在中国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此外,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该国也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则该国法院将根据该公约规定进行审查。
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
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
◆对话
《惠州日报》记者:内地与港澳台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有何特别之处?
付红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需是联合国会员国,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的仲裁裁决不能根据该公约申请对方法院承认和执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而关于台湾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仅是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台湾如何认可和执行大陆仲裁裁决则根据台湾法律规定确定。
《惠州日报》记者:10月1日生效施行的《仲裁保全安排》总体思路是什么?
付红燕:《仲裁保全安排》的总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仲裁保全安排》施行后,两地法院将可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的相互协助促进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更加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惠州日报记者张荟婷 特约通讯员邓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