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P2P电子合同存证之五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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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了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暂行办法》”)与《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必须提交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但无论是《网贷暂行办法》还是上海的《征求意见稿》均未对具体如何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做出详细规定。本次下发的《业务指引》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做出了指导性规定。
《业务指引》系行业自律规则,上海互金行业协会的会员需遵守该指引,而对于非会员的网贷机构,也可参照该规定,用于指导自身与存证人之间的合作。本文对《业务指引》做出解读,提示网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关注要点。
要点一:存证人不得为P2P平台担保、背书
《业务指引》第2条、第18条规定,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P2P平台不得用“存证人”做营销宣传。
此前《网贷暂行办法》第22条第2款就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上海互金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孟添认为“《网贷暂行办法》强调了存证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存证机构不应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 若存证人为P2P平台担保、背书,将失去其独立性,其存证的合同及数据也有瑕疵,证据效力存疑。
要点二:双方的权责应当明确,平台审核数据,存证人认证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