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药股份: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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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4月07日 19:25:32 中财网
原标题:天药股份: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法律意见书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委
托)合同》之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20)第056号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1号宾泰公寓C-1801
电话:022-28363638传真:022-28363638
目录
释义 ................................................................................................................................................ 1
引言 ................................................................................................................................................ 2
正文 ................................................................................................................................................ 3
一、关于天津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 3
二、关于天津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之主体资格合法性 ................................ 3
三、关于《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 3
四、结论意见 ............................................................................................................................... 4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
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专用名词
金耀药业
指
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
药业研究院、交易
对方
指
天津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
指
金耀药业与药业研究院签署的4份《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
目标技术
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
席令第31号)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完成
XP0004研究的处方开发,根据国家申报要求,完成三
批工艺验证,取得生产批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
席令第31号)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完成XP0006
的相关研究,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取得临床总结报告,
最终完成生产申报,获得该品种生产批件。
按照《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国办发【2016】8号)《已上市化学仿制药(注射剂)
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化学药品注射
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及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
要求,完成SZ0018及SZ0019的一致性评价项目的工
艺研究,药学研究,双方配合完成工艺放大研究,撰
写一致性评价申请材料,申报注册一致性评价。
本次交易
指
金耀药业与药业研究院签署的4份《技术开发(委托)
合同》,委托药业研究院研究开发目标技术
元、万元
指
非经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本所、法律顾问
指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引言
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耀药
业与天津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的4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所涉及的相
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耀药业已向本所承诺:
1.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之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
2.保证所提供文件内容是完整的、真实的;
3.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之签章;
4.提供的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一
致;
5.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之一切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
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6.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在提供给本所审查之后均没有
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二、金耀药业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包括
1.药业研究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包括技术开发项目,共4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正文
一、关于药业研究院的主体资格
为了核查药业研究院之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核查了药业研究院之营业执照,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药业研究院相关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药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04952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静
注册资本:82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8日
营业期限至:2022年10月27日
登记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北、新环西路东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医药产品、生物制品、保健食品、
医药中间体及化工原料、生产工艺的改进);医药中间体的经营。(国家有专项
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药业研究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药业研究院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药业研究院签署合同之主体资格合法性
经核查药业研究院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
1.药业研究院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