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智峰、何婉瑜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52fw.cn 05-02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执4907号
姚智峰、何婉瑜: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367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姚祥鑫、黎一静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们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4907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367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仲裁裁决:一、姚智峰、何婉瑜向姚祥鑫、黎一静返还购房首期款15.5万元;二、姚智峰、何婉瑜向姚祥鑫、黎一静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2万元;三、姚智峰、何婉瑜补偿姚祥鑫、黎一静律师费支出5万元;四、姚智峰、何婉瑜支付仲裁费42060元,上述共计14670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姚祥鑫、黎一静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4670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957.48元中10893.48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姚祥鑫、黎一静,将余款6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财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姚智峰、何婉瑜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百荣街1号1003房产一套,因该房产已分别抵押给张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价值分别为230万元、92万元和59.9万元,上述抵押权总价值为381.9万元,而该房产的评估价约302万元,抵押权金额远远超过评估价金额,属无益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