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解文续探——以折冲府申州解为中心
02-13 次遇见内容提要:本文参据笔者此前有关唐代解文研究的成果,对《吐鲁番出土文献散录》一书所收《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进行了粗浅考释,进一步确认其为唐开元二十一年九月西州某折冲府申上西州都督府仓曹的解文,并据以复原了唐代折冲府申州解的“解式”。这是迄今所知吐鲁番出土的第二件唐代折冲府申州解文,对深入认识理解唐代折冲府与地方州府之关系极具意义,价值至为珍贵。
笔者曾在《唐代解文初探——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解文杂考》二文中考证指出,过去被中日学者视为“申状”或“申文”一类的文书,其实是唐代的解文。此类解文存在县申州解、折冲府申州解、州申省解三种形态,是唐代中央与地方州府、州与县、州与折冲军府之间进行政令传达和信息沟通的重要文书。因受材料所限,当时只能初步复原出县申州解的“解式”,而折冲府申州解、州申省解的“解式”则付之阙如。
令人欣慰的是,2021年4月,荣新江、史睿二位先生主编的《吐鲁番出土文献散录》(全二册),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了。该书分上下二编,上编为“典籍”,下编为“文书”,收录散藏海内外的吐鲁番出土文书数百件,并附部分文书图版,有的还是首次释文,可谓功德无量之举。值得注意的是,是书下编“文书”部分收录了两件唐代解文残片,一件为美国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所藏《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另一件为罗寄梅氏所藏《唐天宝间节度随军某解》,这是新见研究唐代解文的重要资料,十分珍贵。本文拟对其中《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进行初步考释,并试图据以复原出唐代折冲府申州解的“解式”。
《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前后残缺,总存6行文字,兹转录如下:
《吐鲁番出土文献散录》题解称:“残片尺寸不明,存6行文字,有朱印残痕。上部为纸背折盖,背面有二行文字,首行残甚,第2行存‘(上残)□□伯陆拾文(画押)’。裱入《唐人玉屑》册中,题‘出吐鲁番三堡’。又王树枏题:‘余遣人在吐鲁番三堡掘土,得瓦罐,内盛黍米,均粉碎。米中藏鸽蛋二枚,一蛋破裂,黄坚如石;一完好。此状即覆米上,皆千余年物也。’”可知该文书出自吐鲁番三堡,即阿斯塔那古墓群,但具体墓葬不详。
关于文书性质,整理者拟题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虽未给出定性依据,但据笔者对唐代解文的初步考察,整理者的这一定性与拟题是准确可信的。这里不妨转录笔者此前复原的唐代县申州解的“解式”,以资比较。
笔者曾指出,此类县申州解文存在县尉担任主典、公文用语特殊、钤盖官印较多、官吏签署有序等特点,如正文末多为“今以状申”“谨以状申”“以状录申”“谨依录申”“谨录状申”“具状录申”等,其后则为“都督府某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或“某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也有作“都督府某曹,某某事,谨上”者,申上机关明确。此类特殊用语,除唐代露布外,多为其他公文所无。签署人员有长官县令、通判官县丞、主典县尉、录事、佐、史等,签署顺序按官吏职位由高而低进行。特别是长官、通判官的签署位置,均位于文书中间,这是其他符、牒、关、状、帖等公文所未有的特征。
根据上揭县申州“解式”及此类解文的若干特点,仔细考察吐鲁番三堡出土的这件文书,则不难发现,该文书在官印钤盖、公文用语、官员签署诸方面,均与县申州解文有着诸多相同之处,其属同类性质的文书,是可以肯定的。首先,从上揭文书钤印情况看,笔者曾登录美国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官方网站,查看该文书的彩色图版,确认第1行残存三字处钤有印文一方,第5~6行上部与下部各钤印一方,总钤朱印三方,复据文书中“折冲”“左果毅”等记载,印文当为唐西州辖境内的某某折冲府之印。换言之,这是一件西州某折冲府于开元二十一年九月某日发出的公文。至于收文机关,据第5行“仓曹”二字,可知为西州都督府仓曹。其后“件状如前,谨依录(申)”数字用语,也与唐代县申州解文中所记“某曹,件状如前,谨依录申,请裁,谨上”完全一致。不仅如此,该文书长官、通判官的签署格式及位置,亦与前揭县申州“解式”相吻合。第2行所记“折冲使”,表明该折冲府长官折冲都尉首先签署,只是因为出使在外,故无签名。第二位签署者为通判官左果毅都尉,即第3行所记“左果毅行”,该官员同样也因差行不在本府而未签名。至于第三位签署者,虽然文书第4行所记“图片 毅 假”略有残缺,但不难推知所缺二字为“右果”,此人因假不在本府,同样亦未签名。不管如何,这种从长官折冲都尉到通判官左右果毅都尉由高而低的官员签署格式,与县申州解文从长官县令到通判官县丞的签署格式完全一致,而且签署位置均处于文书中间,这是唐代解文的一个重要特征。由此可以判定,这件文书的性质是解文,而且是迄今所见的第二件唐代折冲府申州解文,十分珍贵。
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武周君住牒为岸头府差府兵向礌石及补府史符事》,其中第4行记有“其阚感达申州解,曹司判讫,未出符”一语,据同墓所出相关军府文书,阚感达身份为西州天山府队副兼摄兵曹参军。因此,其所“申州解”,实际上就是天山府申呈西州都督府的解文。“曹司”则指西州都督府某曹,从“曹司判讫,未出符”一语看,西州都督府与天山府之间的联系沟通,使用了“解”与“符”这两种公文。刘俊文先生在笺解《唐律疏议》时,指出唐律所载之“解”实指解文,凡下级官司向上级官司发文即为解,并举出敦煌所出《唐开元公式令残卷》“凡应为解向上者,上官向下皆为符”之相关记载,证明解与符实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密切关系。前揭《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可以进一步证明西州都督府与辖境内折冲府之间的公文运作关系,也一定程度透示了折冲府从属地方州府的军政关系。
根据唐代县申州“解式”及此类解文的若干特点,目前所知的第一件唐代折冲府申州解文,是出自吐鲁番阿斯塔那358号墓的《唐开元某年西州前庭府牒为申府史汜嘉庆诉迎送赵内侍事》,该文书残存五片,其中第(一)片存4行,内容如下:
本片由二纸前后粘贴而成,前纸仅存1行文字,署有开元年号,但性质不明。第二纸虽缺纪年,但前纸既然署开元年间,此纸显然亦属开元年间文书。该文书第3~4行处盖有“左玉钤卫前庭府之印”一方,据第2行公文用语,推知其为前庭府申上西州都督府某曹的解文,惜仅存前3行,其余四片也仅残1~2行文字,很难判断该解文后面的具体内容与书写格式。本文所讨论的《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虽前后残缺,但保留了解文中间至为关键的部分内容与书写格式,两件残片正好前后相接、互为补充,从而可以据此初步复原出唐代折冲府申州解的“解式”。
《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中,第6行下部、后部残缺,据唐代县申州“解式”,所缺内容当为主典、录事、府、史的签署。按唐代县申州解的主典为县尉,那折冲府申州解的主典是谁呢?据前揭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武周君住牒为岸头府差府兵向礌石及补府史符事》第4行所记“其阚感达申州解,曹司判讫,未出符”,阚感达本职虽为西州天山府队副,但其摄兵曹参军的身份颇值注意。众所周知,队副并非折冲府府职,阚感达只有以摄兵曹参军的身份,才有可能代表折冲府起草申上西州都督府的解文。由此言之,折冲府主典很有可能就是兵曹参军。按《唐六典》卷二五《诸卫府》载,折冲府设兵曹参军事一人,上府从八品下,中府正九品上,下府从九品下,“掌兵吏粮仓、公廨财物、田园课税之事,与其出入勾检之法”。在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的19件武周天山府文书中,即有数件天山府下给张父师团的符、帖文,阚感达在这些符、帖文多担任主案判官的角色,如第7件《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出军合请饭米人事》第4~10行为天山府下达的符文,其中第8行判官署名为“图片曹参军感”,“感”即阚感达。第12件《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府史到事》末行署“队副摄兵曹参军阚感□”,第13件《武周天山府帖为催征输纳事》末行署“队副摄兵曹参军阚感达”,第14件《武周天山府帖为索人并文抄及簿到府事》第5行署“队副判兵曹阚感达”,第15件《武周天山府残案卷》写于第14件背面,其中第1行所记为“检案感达白”。第16件《武周天山府残文书》,实为天山府下达残符文末尾,其中判官署名为“图片参军感达”。以上诸例足可证明,阚感达本职为队副,但以摄兵曹参军、判兵曹的身份,行使着天山府主案判官的职权。再联系上揭“其阚感达申州解,曹司判讫,未出符”一语,则不难推知,阚感达因摄兵曹参军或判兵曹,实际担任了天山府申上西州都督府解文的主典。换言之,折冲府申州解的主典为兵曹参军。
按唐代折冲府胥吏有录事、府、史等,故而折冲府申州解上主典之后的签署,也主要是录事、府、史。
综合以上论证,可初步复原唐代折冲府申州解的“解式”如下:
上揭唐代折冲府申州“解式”,第2~6行内容,乃据吐鲁番所出两件唐代开元年间折冲府申州解文复原而成,应该不会存在什么问题。而第7~10行内容的复原,主要依据唐代县申州“解式”及相关文书、文献记载而作出的推断,尚缺乏直接的折冲府申州解文证据,仍有待新出文书材料的进一步验证。
至此,笔者在此前已复原的唐代“县解式”基础上,又根据吐鲁番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等文书资料,初步复原了“折冲府解式”。接下来的工作,将是进一步搜集资料,对唐代地方州府申呈尚书省的解文格式(“州解式”)展开复原。因为只有“县解式”“折冲府解式”“州解式”基本复原完毕,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提炼归纳总结出一般的“解式”。日本《公式令》所载“解式”,实源自唐代“解式”。然而,敦煌所出P.2819号《唐开元公式令》中,并无“解式”的相关记载,故唐代“解式”的复原,将是笔者下一步工作的目标。
唐代折冲府与地方州、县之间的关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饶有兴味且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就目前所见敦煌吐鲁番文书资料看,折冲府与所在地方州府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主要通过符、解、牒、帖等公文进行。吐鲁番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唐开元某年西州前庭府牒为申府史汜嘉庆诉迎送赵内侍事》两件解文表明,直到唐开元中后期,虽然府兵制已走向崩溃瓦解,但西州境内的折冲府仍在使用解文形式向西州都督府汇报工作,而成书于开元二十六年(738)的《唐六典》中,述及当时的上行文书有表、状、笺、启、牒、辞诸种,却对“解”没有任何记载,这与当时的地方文书行政实际运作情况不相吻合,为什么会这样?个中原因颇值探究。此外,“符下”“解上”,体现的是唐代上下级官司之间紧密对应的文书行政运作关系,但日本宁乐美术馆所藏吐鲁番文书表明,唐开元二年(714)时,西州都督府下发蒲昌府的文书,即有多件牒文与帖文,如《唐开元二年(714)二月三十日西州都督府下蒲昌府牒为差替人番上事》《唐西州都督府牒蒲昌府为寇贼在近、镇戍烽候督察严警事》《唐开元二年三月西州都督府牒为冯住子身死、麴义逷遭母丧事》《唐西州都督府帖为从春来番上守捉事》《唐西州帖蒲昌府为今月番上欠兵事》等,即是如此。那么,值得追问的是,西州都督府下文给蒲昌府,为什么会有符、牒、帖之别?而蒲昌府回应西州都督府时,又会使用什么性质的文书呢?具体而言,《唐开元二十一年(733)九月某折冲府申西州都督府解》《唐开元某年西州前庭府牒为申府史汜嘉庆诉迎送赵内侍事》两件解文,是在什么前提下使用的文书?总之,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唐代开元年间地方州府与辖境内折冲府之间的公文运作,既使用了符、解,也使用了牒、帖,但这些公文分别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开元以前是否即是如此?如果不是,那何时开始发生变化的?其与唐代前期律令体系的变化有无关联?等等,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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