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法国王室对特兰特会议教令的接受
02-13 次遇见1563年12月,历时18年的特兰特宗教会议(1545—1563年,以下称“特兰特会议”)落下帷幕。次年1月,教宗庇护四世(Pius Ⅳ,1559—1565年在位)颁布谕令,规定“所有基督信徒都必须接受并遵守那些教令”。作为天主教阵营中的重要成员,法国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然而,在会议结束后,对此次会议教令的接受和执行在法国却遭遇了较为漫长的拖延。作为“教会长女”的法国为何迟迟不肯接受教令?德国教会史家耶丁(Hubert Jedin,1900—1980)认为,教令在法国受阻,原因是胡格诺派和一批坚守“高卢主义”(Gallicanisme)原则的高等法院法官们的反对。在法国宗教史家塔隆(Alain Tallon)看来,由于新教徒质疑特兰特会议的合法性,接受教令存在着被新教徒视作挑衅,从而再次点燃血腥内战的危险,这为世俗权威所忧虑。西方学者的观点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在事关王室所持立场和态度上却着墨不多,似乎王室只是被动地受上述力量驱使。事实上,作为法国教会的实际首脑,国王及其背后的王室力量不仅不是无足轻重的角色,相反,其立场和态度在教令接受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然如此,对之作出相应的梳理和分析实属必要。那么,王室对特兰特会议教令持怎样的看法?它是否随着宗教战争的延续发生了变化?对于教令中的条文,王室是全盘接收还是部分采纳?哪些因素影响甚至左右了王室的决定?本文拟以王室政策为中心,系统梳理从1564年至1615年法国王室对教令的接受过程,并尝试分析影响其决策的原因。
一 王室的宗教和解政策与教令的推迟接受
特兰特会议有明文规定,与会神职人员必须接受本次会议制定并颁布的教令。随后,教宗谕令要求所有基督徒必须接受和遵守教令。作为会议与会方和天主教阵营中的一员,法国接受并执行会议颁布的教令应是顺理成章之事。然而,教会史家奥马利(John W.O’Malley)指出:“特兰特会议期间,以教宗、主教以及大国君主为权威中心的三方之间相互博弈。会议结束后,每一方都宣称有权阐释和执行本次会议。”可以说,随着王权的强大和民族国家兴起,此时罗马教廷已无法像在中世纪盛期那样对各国发号施令,具体通过何种方式接受教令,这要视各天主教国家的政教关系而定。
就法国而言,此时的政治、宗教局面因内战(1562—1598年)爆发而变得错综复杂。面对国内的教派冲突,以“摄政”(régent)身份主政的王太后凯瑟琳(Catherine de Médicis,1519—1589)倾向于采取对外自主、对内和解的策略来化解危局。教令接受遇阻,首先是由于教宗发号施令的行为与她的施政理路产生了分歧,这在会议结束前就已有体现。
第一,法国王室一度撇开罗马教廷和特兰特会议,独自谋求与新教和解。1561年9月,时值特兰特会议休会,王室召集了五十余名天主教人士(枢机、大主教、主教等)与贝扎(TheodoreBeza,1519—1605)率领的胡格诺派代表在普瓦西(Poissy)进行宗教对话,史称“普瓦西和谈”。虽然此次和谈收效甚微,但王室仍然坚持对话,并于翌年1月在圣日曼昂莱再次召集和谈。和谈前,王室颁布了以宗教宽容为主旨的《一月敕令》(Editde janvier),其中写道:“期待全体会议的决议结束国内宗教分歧……借此方式,让我们的臣民沉浸在团结与和谐中,使得所有的纷争和动乱停止。”因此,在调解两派教义分歧、结束教派冲突这一问题上,王室认为召集“全体会议”(concile général),进行宗教对话是更合时宜的应对之策。相较而言,参加特兰特会议只是备选方案。事实上,王室是在圣日曼昂莱和谈失败之后,才让代表们赶赴特兰特参加会议(第三阶段会议,1562—1563年)。
第二,接受教令之举与执行中的宗教和解政策相悖。不论法方继续参加会议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实际上,当与会代表仍在小城特兰特为各项议题争执不休时,王室已经与新教暂时达成和解,竭力维系国内和平。1563年3月,王室颁布《昂布瓦兹敕令》(Editd’Amboise),宣告国王查理九世(Charles Ⅸ,1560—1574年在位)与胡格诺派首领孔代亲王(Prince de Condé,1530—1569)达成和解。为了使和解政策能在外省有效实施,王室一方面委派“和平专员”(commissaire)协助调解各地的教派对立;另一方面,王室计划巡游全国来推进敕令在外省高等法院的登记和实施。因此,临近特兰特会议结束时,如何防止国内的和平前景因接受教令而受到影响,这是摆在王室面前的一道现实问题。
第三,接受教令带来的战争风险不利于王权重塑。宗教战争初期,法王查理九世冲龄即位,王权羸弱,尽管有王太后凯瑟琳摄政以及掌玺大臣洛皮塔尔(Michel de L’Hopital,1504—1573)辅佐,但王室还是一度被以吉斯公爵为代表的天主教强硬派操控。《昂布瓦兹敕令》颁布后,王太后和掌玺大臣认为,推行和解政策不仅有助于平息国内教派冲突,还能使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同时服膺于国王统治之下,进而重塑王权。“国王如若将教令接受为王国法律,则表明他明确地赞同强硬的天主教政策”,这势必会重燃战火,给国内天主教强硬派再次操控王室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王室一旦接受教令,将给罗马教廷染指法国教会事务提供借口。1563年10月,王太后曾写信给法国驻西班牙大使,抱怨一些教令条文与法国国王的教会特权相抵触。可见,王室不希望因接受教令使得法王在国内宗教事务上从属于教廷。
在此背景下,很难想象王室会放弃执行中的宗教和解政策,转而接受特兰特会议颁布的教令。不过,就这一问题,王室内部还是产生了意见分歧,双方的矛盾随着法方与会代表回国而凸显出来,特别是与会代表首领洛林枢机(Cardinal de Lorraine,1524—1574)迫切请求王室在全国范围接受并颁布教令。迫于洛林枢机和教廷大使的压力,王室在1564年年初召开国王枢密会议,审查特兰特会议的内容。在会议上,洛林枢机的请求遭到了多数王室成员的反对。王太后表示:“本王国眼下摆脱了危害与灾难,这理应使我们发挥足够的智慧,以求丝毫不变更和平敕令,借此方式使王国内的所有事态都得以还原和恢复,并服膺吾儿国王陛下。”“接受特兰特会议教令,也就宣告敕令的终止并重燃战火,因为异端分子拒绝承认这次会议的有效性。”属于天主教温和派的波旁枢机(Cardinal de Bour-bon,1523—1590)也认为,若因接受特兰特会议而给《昂布瓦兹敕令》带来丝毫的损害,都是不明智的。
参加此次国王枢密会议的还有巴黎高等法院法官。据称,他们是受王太后邀请就接受教令一事提供法律意见。由次席检查长杜·梅尼(Du Mesnil,1517—1569)拟订的《关于特兰特会议成果的谏言》(Advertissement sur le faicte du Concile de Trente)集中反映了与会法官们的看法。这份谏言不仅追溯了法兰西教会以及法王拥有的自主权,而且批驳了教令中的部分“侵权”条款,同时还提及王国眼下的时局不宜接受教令。按照法官们的意见,王室无疑有充足的理由将教令拒之门外。然而,就事后结果来看,王室并未完全拒绝教令,而是选择推迟表态,一拖了之。由此可见,虽然教令遭到了法官们的强烈反对,但王室仍有自己的打算,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法国仍是天主教阵营中的一员。宗教改革以来,原本统一的“基督教国度”(Christendom)迅速分裂为对立的新教一方与天主教阵营。尽管法国国内的新教势力日益增长,但就整个国家的宗教身份而言,法国仍旧是天主教国家,法王依然要为其“笃信王”(le roi très-chrétien)头衔履行扫除异端的义务。从这一前提出发,只要教令中的条文与“高卢主义”原则不发生冲突,那么对于王室而言,接受其中部分内容也未尝不可。
第二,从改革教会、回归信仰统一的长远目标来说,王室与特兰特会议的立场基本一致。在不少王室成员和教会上层人士看来,教士神学素养低下,长期不驻任所以及疏于履行教牧之职是造成信仰混乱、“异端”滋生,最终酿成教会分裂的罪魁祸首。对此,他们曾提出如“主教应常驻教区,主教应向羊群布道,主教应生活节俭”等改革议案带往特兰特讨论。王太后凯瑟琳也曾表示,如果要王室颁行教令,她希望只在天主教会内部颁行。更何况,在王室的宗教和解政策中,接受两种信仰并存的状态只是暂时之举,王室的最终目标是回归“一位国王、一种信仰”。从教派纷争回归信仰统一,其间的“等待时机……直到在天主教内部最终逐渐实现他们所期望的和解”,并不意味着王室被动地静待其变。除了与新教取得和解、争取使其重归天主教阵营之外,天主教会内部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
尽管王室在随后的时间里竭力推行宗教和解政策,但教派冲突的不断升级以及战火的反复重燃实际上宣告了王室政策的失败。与此同时,濒临失序的政局也让王室无暇顾及接受教令一事。16世纪70年代中后期,当法国国内局势稍有缓和时,王室面对的情形已经与1564年前后大不相同。由于宗教战争加剧了教会管理的混乱无序,加上来自新教的威胁,这些使天主教人士意识到,眼下只有革除积弊、厉行改革才能恢复信仰的统一,特兰特会议教令就是教会改革的良方。为此,他们不断向新任国王亨利三世(Henri Ⅲ,1575—1589年在位)呼吁接受教令。对于国王与王室而言,既然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对峙局面已经形成并且短时间内难以改变,那么也就顾不上胡格诺派(对接受教令)作何反应,而是先赢得教会支持为上。
二 亨利三世时期王室法令的选择性接受
从法理上讲,所谓“接受教令”,是指特兰特会议教令被接纳为法国教会法规。按照立法程序,教令应首先获得国王及王室的批准,随后才能交由高等法院予以审查、登记。前文已述,巴黎高等法院因坚守“高卢主义”原则反对接受教令。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王室在教令一事上的决策需完全听从高等法院的意见。亨利三世在位时期,当国王面对三级会议上教士等级代表对接受教令的强烈诉求时,他自信能够在满足教会诉求与尊重“高卢主义”这两端之间取得平衡,由王室颁布的《布卢瓦法令》(Ordonnances de Blois)和《默伦敕令》(EditdeMelun)就是这一平衡下的结果。
《布卢瓦法令》出自王室委员会对1576年布卢瓦三级会议上各等级陈情书的编订,全文共363条,其中前64条是关于教会的条文。《默伦敕令》是王室委员会为回应1580年召开的默伦教士大会而编订的,全文共33条,都是对《布卢瓦法令》中部分教会条文的强调和补充。虽然两部法令存在时间先后,但都是王室为回应教士等级代表在陈情书中提出的请求,“遵照神圣教令”编订而成,最后经由巴黎高等法院予以登记。因此,它们可以被视为亨利三世时期王室在教会事务方面改革意愿的体现。基于两部法令之间的承接与互补关系,笔者拟将两部法令结合(以下统称“法令”),比照特兰特会议教令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异同。
关于教会纪律,法令规定,大主教、主教须尽快召开教省教务会议、进行教牧巡视,并实现上述教务常态化。“我们告诫和命令本王国拥有都主教头衔的大主教在未来6个月内召开教省教务会议。此后,最长每三年内,在他们认为教省内最恰当和最适宜达到下述效果的地方召开会议,即,为了规定教纪,纠正品行和调整教会政策的方向,以及遵照神圣教令规定的样式设立神学院和学校。”在巡视事务上,“大主教、主教要每年亲自巡视教区各处,若因合理原因受阻,由代牧代理。如因地域太大,巡视在上述时间内无法完成,可在两年内完成”。“我们认为大主教、主教或是修会会长,依据其职责,巡视修道院,在那里,遵循着上述修道院初创时的制度,重塑修道院教纪和戒律。”此外,法令还对隐修院、女修院以及兄弟会作出了基本依照教令要求实行戒律改革的规定。
关于设立神学院,法令规定:“我们告诫和命令大主教、主教在其教区设立神学院和学校,并依据地方的必要性和条件,考虑最适宜的形式,同时通过圣俸的合并、年金及其他收入的分配,为它们提供专款和捐赠;他们还将见证它们的设立。”为检验“特兰特式改革”(Tridentine reform)成功与否,耶丁划定了三个显著标识:召开改革性质的教务会议以落实特兰特式改革,根据会议准则实行主教巡视,设立特兰特式的神学院。由此可见,法令在教会戒律、设立神学院方面的规定与特兰特会议的要求基本一致。
关于教士常驻任所问题,法令规定:“我们认为大主教、主教需常驻其教堂和教区,亲自履行其职位肩负的义务。就常驻教区一事,他们不得有借口,除非有正当、合理且为法律所许可的原因,这些原因将由总主教或教省中最年长的主教予以证实;……我们尤其告诫和命令上述高级教士,在耶稣降临节、大斋节、圣诞节、复活节、五旬节以及耶稣圣体节期间驻守其教堂。本堂神父和所有其他负有牧灵之责的人,同样需要常驻堂区且尽心尽责,除非有合理原因,否则不能离开,教区主教负有知晓原因的义务。”根据英国史家鲍姆加特纳的研究,法王亨利二世在位时就曾先后两次对主教应常驻教区颁布过敕令。此后,尽管弗朗索瓦二世(Francois Ⅱ,1559—1560年在位)、查理九世三令五申严禁教士不驻任所,但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法令依照教令,为解决法国教会中屡见不鲜的“顽疾”,对教士必须常驻任所的要求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
除了神职人员外,法令对平信徒行为特别是婚礼作出规范。相比教令条文,法令对婚姻预告、证婚人数等制定了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以符合既定的社会准则。例如,“结婚预告要分别在三个不同的节日里公布,这些节日之间要留有足够的时间间隔……为了证明上述婚姻遵循了(规范)形式,至少要有四名信仰虔诚人士在场证婚”。此外,法令特别强调“父母许可”在未成年人缔结有效婚姻上的重要性。“我们禁止所有监护人允诺或同意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婚姻,除非得到了未成年人最近亲父母的意见和许可,违者处以儆戒性的惩罚。”“我们希望过去制定的反对青少年在没有征得父母、监护人同意下缔结婚姻的法令得到捍卫;同样,在此情形下允许继承权被剥夺。”
从上述几个方面可以看出,王室法令既有对教令原文的摘引,也有依据教令规定、结合法国教会的具体情形作出的细化和调整。总而言之,王室的立法目的是明确的,即:“遵照神圣教令”重塑戒律、扫除弊端,使本国教会“回归良好的状态”。然而,王室法令毕竟不是宗教教令,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王室对部分“高卢主义”原则的坚守,具体有以下三点。
第一,法令不仅重申《博洛尼亚教务专约》(Le concordat de Bologne,1516)中法王对高阶教士(prélat)拥有提名权,而且对提名流程进一步作出规范:“被提名者除非符合年龄要求,为人清廉、朴实,能充分胜任职位,以及符合其他由神圣教令、教会法规和教务专约要求的品质,否则不予提名。”“这些我们希望提名的上述大主教和主教至少年满27周岁。在提名信寄出前,被提名者需接受检查,其教义是否符合《圣经》,该检查由我们委任的一名大主教或主教来完成,被提名者还需应答两位神学博士(提问)。基于此,他们向我们寄送(被提名者)是否能够胜任上述神职提名的证明。”
第二,就特兰特会议秉持的“护教”立场及其对天主教义的诠释乃至这场会议本身,法令几乎都未提及。法令体现出的这一颇为“世俗”的特征,并不意味着王室在捍卫正统信仰的立场上发生动摇。早在1543年,巴黎大学神学院就已颁布信仰纲要,重申遭到新教挑战的若干条天主教义。宗教战争爆发以来,因奉行宗教和解政策的需要,王室颁布的法令在多数情况下(除“天主教同盟”主政时期外)均不对何为正统、何为异端作出表述,这既是为法王和平解决国内宗教纷争留下更多回旋的余地,也间接抵御了罗马教宗对法国宗教信仰问题的干涉。
第三,法令保留了世俗势力对不驻任所神职人员有俸圣职的部分处理权。法令规定:“违背常驻任所义务的,除了宗教会议规定的惩罚外,还需剥夺其不驻任所期间的收益,这些收益要予以扣押并且由我们来处置,用于维修焚毁的教堂,施舍主教辖区内的穷人和其他慈善事业。”尽管特兰特会议教令也对不驻任所神父的有俸圣职处以没收的处罚,但不允许教会财产任由俗界处置。
综上所述,法国王室在坚守部分“高卢主义”原则的前提下,选择性地采纳了部分教令,并以王室法令的形式予以颁布。对于这份以教会改革为主旨却始终维护世俗权威的法令,教宗格雷戈里十三世(Gregory ⅩⅢ,1572—1585年在位)随即表示反对。他指责亨利三世枉顾前两任教宗在法国颁布特兰特会议的正确立场,无视国内三级会议的诉求和默伦教士大会再次提出的诉求,由此带来的这份法令破坏了教会权威,弄乱了宗教会议提出的教纪,在法国天主教徒中间造成了思想混乱。在国内的天主教强硬派看来,国王此举并不是真心实意地接受特兰特会议。然而,不管怎样,法国王室终究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接受了部分教令,教会改革也毕竟是“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了。正是从16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部分大主教、主教开启了其教区内的改革进程。
三 波旁王朝早期的教会改革与教令接受
1584年,法国国内政局因安茹公爵去世引发的王位继承问题再次陷入动荡。围绕王位归属,王室分裂成两派:一方是天主教强硬派,也称作“天主教同盟”(Ligue catholique)。他们拒不承认出身新教的纳瓦尔国王亨利(即亨利四世)继位的合法性。1589年亨利三世遇刺身亡,他们随即尊奉波旁枢机为国王,而后又推举马延讷公爵(Duc de Mayenne,1554—1661)为首领。另一方是波旁王朝开国君主亨利四世(Henri Ⅳ,1589—1610年在位)以及对其效忠的部分天主教温和派和胡格诺派。在双方展开激烈斗争的同时,有关接受教令一事也掺杂其中。
对于“天主教同盟”强硬分子来说,他们倾向于采取暴力手段将国内“异端”(新教)势力彻底肃清。因此,对他们而言,接受教令并没有障碍。早在1584年与西班牙秘密签订的《茹昂维尔条约》(Traité de Joinville)中,“天主教同盟”就已承诺将接受特兰特会议教令为法兰西王国的基本法律,以此换取西班牙的军事资助。此后,由“天主教同盟”主导的1588年和1593年两次三级会议都宣布无条件接受教令。
在亨利四世一方看来,教令接受与否主要视时局的需要而定。1591年,当亨利四世与“天主教同盟”正处于对垒之时,其颁布的诏书中写道:“我们从未如此渴望召集一次神圣、自由的会议,或是某种形式的显贵会议,它能承担起就事关宗教上的分歧作出裁定的职责。”从这份诏书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亨利四世此时并未承认罗马教宗或特兰特会议在法国教会事务上的权威,因而也谈不上有任何接受教令的意愿。然而,到了1595年,为了获得教宗的赦免,亨利四世在与教宗克莱门特八世(Clem-ent Ⅷ,1592—1605年在位)达成的协议中,承诺将接受特兰特会议教令。
尽管亨利四世曾向教宗作出承诺,但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和平,缓解天主教与新教双方积怨已久的敌对情绪。在这一点上,亨利四世展现出了相当灵活且左右平衡的应对策略。在获得教宗赦免后不久,亨利四世取缔了在“天主教同盟”主导下颁行的各项法令,其中包括无条件接受特兰特会议教令的内容。此后,他颁布《南特敕令》(Edit de Nantes,1598),给予胡格诺派有限的信仰自由。另一方面,他向罗马教宗解释,自己会履行接受教令的承诺,但前提是不影响国内和平。
凭借着灵活的策略,亨利四世逐渐获得国内各方势力的认可效忠并赢得了最终胜利。随着和平局面的到来,摆在亨利四世及其支持者面前的战后重建任务显得愈发迫切。如果说亨利四世此前对教宗作出的承诺还只是为了赢得战争而采取的权宜之计,那么随之而来的政体重建就使得亨利四世必须直面教会改革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教令(接受)问题。
从中世纪晚期以来,随着法国国王对于本国教会事务控制的不断加强,整个王国政体朝着“政教合一”的方向不断发展。尽管这一进程曾因宗教战争而暂时中断,但其发展方向却是相对恒定的。无论是对于瓦洛亚王朝的君主也好,还是对于波旁王朝的国王也罢,天主教会都是其统治必须倚赖的重要力量。对于亨利四世来说,“在他重申自己作为笃信王以及教会长子的尊贵地位之时,他事实上认识到教会与国家是以共生关系相互依存的。这种关系在宗教与国内战争的灾难时期遭受了严重破坏,现在必须予以恢复”。
因此,亨利四世清楚,战后要想重建政体、巩固王朝统治,除了成为法国教会的实际首脑之外别无他法。为此,他不仅将自己精心塑造成一位虔诚的天主教国王,而且尤其关心教会的重建与改革。近年来,随着西方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学者关注亨利四世在教会改革中扮演的角色。美国史家戴芬多夫认为,亨利四世实际上是“法国天主教会改革”(Catholic Reformation)的赞助人。法国史家维纳尔曾就亨利四世与天主教会改革之间的关系做过探讨。他认为,“亨利四世治下的天主教会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与‘天主教同盟’之间的斗争在另一个领域的延续”。不论亨利四世对教会改革是出于真心实意,还是迫于斗争需要,特兰特会议教令显然是教会改革过程中无法绕开的议题。1606年,在写给教宗保罗五世(Paul Ⅴ,1605—1621年在位)的信中,亨利四世表达了自己对改革本王国神职人员品行堕落的情感和倾向,继而他谈到“颁布特兰特宗教会议神圣法令的时机已到”。
如此看来,倘若亨利四世并未遇刺身亡,那么他在位时期很可能会宣布接受教令。当然,这只是笔者的臆测,毕竟直至亨利四世去世(1610年),王室依然没有正式宣布接受教令。但无论如何,从法国社会的总体走向上看,形势(对于教令被接受)已是大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势所必然,这可以从两方面表现出来:其一,两种教派并存的局面不会长久。尽管亨利四世颁布了给予胡格诺派信仰自由的《南特敕令》,但即便“在亨利四世及其‘政略派’支持者眼中,敕令也不过是一个临时协议,其目的是终结暴力进而争取使那些胡格诺教徒通过皈依的方式重返罗马天主教”。亨利四世去世后,路易十三(Louis ⅩⅢ,1610—1643年在位)和黎塞留(Richelieu,1585—1642)放弃了他过去采取的“胡萝卜”(和平皈依)政策,转而对胡格诺派施以“大棒”镇压。在这一政策转向之下,王室对于胡格诺派(对教令持反对意见)的顾虑将大为减少。其二,前文已述,亨利四世支持天主教会厉行改革。根据法国学者统计,在亨利四世统治期间,有24个教区接受了教令,其中大部分发生在1598年之后。如果加上亨利三世时期就已接受教令的部分教区,那么,从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以教令为基本准则,重塑教会戒律和教士品行为主要内容的“特兰特式改革”已在法国各地渐次展开。因此,无论王室是否表态,教令为法国各地方教会所接受已成既定事实。
虽然各地方教会的改革进行得有声有色,但王室在何时正式宣布接受教令一事上却保持沉默,直到1615年教士大会上也没有给出确切时间,这也导致了教士代表单方面作出接受教令的决定。传统观点认为,1615年的教士大会标志着法国正式接受特兰特会议教令。对此,法国教会史家布莱(PierreBlet,1918—2009)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毫无疑问,绝不会有王室敕令批准由教士(大会)通过的这份宣言,这一空白的重要性不容小觑”。布莱的看法尽管指出了王室的部分真实想法,但却夸大了其与教会在接受教令一事上的态度差异。因此,笔者认为,王室对于教士大会的决定秉持的是默许态度。这一态度背后既是王室对地方教会改革的认可,也是其对于自主解决国内宗教问题的坚持。正是通过这样一种曲折的方式,教令连同各地的教会改革进程一道重塑了法国天主教的面貌。
从1564年到1615年,法国王室就接受特兰特会议教令一事经历了颇为漫长的犹豫和取舍。王室对此事表现出从最初的推迟接受,转变为有选择地采纳部分教令,再到最后默许地方教会接受的三个阶段。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王室对教令抱有的矛盾心态:一方面,面对宗教改革以来新教浪潮造成的教会分裂,王室寻求在法国国内解决宗教危机的策略不利于其对教令的接受;另一方面,出于回归信仰统一、改革教会的目标,王室又与特兰特会议的立场一致。历时近半个世纪的教令接受过程,既是法国王室与罗马教廷关系的缩影,也是法国政教关系调适过程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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