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仍需治疗 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52fw.cn 02-23 次遇见邰怡明 插图
近日,读者梁凤飞向本报咨询。她说,两年前经考核、面试等一系列程序,公司录用了她。前段时间,她因病住院4个月,花费不少医药费。尽管这样,她的病还没治愈。
梁凤飞说,合同。现在,她想知道:公司这样做,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违法,她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结合梁凤飞讲述的经过,可以作这样一个判断:公司的做法不违法,她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其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与之对应,公司究竟应否向梁凤飞支付赔偿金,应当取决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原因是:
一方面,梁凤飞已超过法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此,《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由于梁凤飞就业后一直在本公司上班且年限为2年,因此,她可以停止工作治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3个月。事实上,她已经离职治病4个月,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另一方面,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员工从事原工作或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员工具备能够到岗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不具备该条件而要求员工工作的,不仅会有损员工本人的身心健康,也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相悖。
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梁凤飞在医疗期届满甚至已经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仍然因病向公司提交病假条,这意味着她还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为过。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