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校医院
52fw.cn 06-20 次遇见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第19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费医疗人员范围
(一)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退休、离休教职工。
(三)老、新医疗照顾人员(高干人员)。
(四)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
(五)其他经学校批准确认的人员。
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规定,开支范围(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大致分为三类:
(一)公费医疗目录内:收费单据或处方上标记为“甲类”或其它标记但注明个人无自负。
(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标记为“乙类”或其它标记但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
(三)公费医疗目录外:标记为“丙类”或其它标记但注明需个人全自费。
三、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一)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1、校医院门诊
个人负担比例:个人负担医疗费10%。
2、转合同医院门诊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就诊者,经校医院医生转诊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就诊。转诊单有效期为180天,在同一医院不分病种。
(1)合同医院名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昌平区医院、北大国际医院。
(2)个人负担标准:
第一、公费医疗目录内(甲类),直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乙类),先扣除10%,余额再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
第三、公费医疗目录外(丙类),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
3、住院
(1)须在规定的合同医院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时公立医院。
(2)负担比例:按目录分类,先扣除乙类的10%和丙类全款,总余额按万元以内个人负担10%,万元以上个人负担6%。
(3)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4、其它转院外规定
(1)如需在非合同医院就诊(含门诊和住院),需合同医院转诊方可按合同医院程序报销。特殊情况就诊,需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报销。
(2)对于特殊疾病(含门诊和住院),可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院仅限中国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北医六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同仁医院、天坛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妇产医院。
5、孕产妇可以选择建档所在医院就诊,不需转诊。
(二)、退休教职工
1、校医院门诊
个人负担比例: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
2、转合同医院门诊
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合同医院就诊者,经校医院医生转诊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就诊,有效期180天,在同一医院,不分病种。
(1)合同医院名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对于已登记就近医院的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所合同医院。
(2)个人负担标准:
第一、公费医疗目录内(甲类),直接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
第二、公费医疗目录内部分自负(乙类),先扣除5%(检查先扣除10%),余额再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
第三、公费医疗目录外(丙类),个人负担全部医疗费。
3、就近医疗
(1)退休人员根据自己情况可选择两所医院,1所为单位规定的合同医院,1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就近医院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住院的医疗费(与合同医院相同)。
(2)办理“就近医院”登记:校医院会计室全年均可进行个人第一次登记、备案。对于住所变迁或病情需要等,需要变更登记,经公费医疗负责人批准,校医院会计室变更登记,上报医保中心审批后立即实行。异地安置或久居外地的人员需办理公疗异地就医手续和备案。
4、住院
(1)须在规定的合同、就近医院住院。
(2)按目录分类,先扣除乙类的5%和丙类全款,总余额按万元以内个人负担5%,万元以上个人负担3%。
(3)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5、其它转院外规定
与在职人员相同。
(三)离休教职工
1、门诊和住院负担比例相同:除丙类医疗费全自负外,余额零负担。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2、就诊(门诊和住院)医院选择范围
(1)转合同医院同退休。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和本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外,可另选2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选择定点医院仍实行备案制度, 离休干部本人选择定点医院后报校医院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2)不需校医院转诊可直接前往下列3类医疗机构就医。
第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院。
#p#分页标题#e#第二、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北京佑安医院、解放军三0二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肿瘤医院、北京妇产医院、阜外医院 、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天坛医院。
第三、A类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广安门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房山区良乡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北京天坛医院、石景山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
(四)老、新医疗照顾人员(高干教职工,含在职、退休和离休)
1、校医院门诊
个人负担比例:门诊和住院负担比例相同,除丙类医疗费全自负外,余额零负担。
床位费、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特殊药品等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另行负担。
2、就诊(门诊和住院)医院选择范围
(1)合同医院为北京友谊医院。
(2)其它转院外规定:在职医疗照顾人员参考在职教职工。离休医疗照顾人员参考离休教职工。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可选1所合同医院,1所就近医院和1所社区医院,登记、备案工作与退休人员相同。
(五)学生
1、校医院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