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公司应该等工伤员工医疗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
52fw.cn 06-20 次遇见2015年6月,张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有限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和车贴、饭贴等津贴。
2017年9月初,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跌倒致右手骨折,后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张某按规定领取了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8年5月底,张某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因合同期届满,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合同,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公司予以支付你经济补偿。张某收到通知后,即到公司人事部门理论,因本人尚在病假医疗期内,公司不能擅自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应该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合同。经多次与人事部门交涉无果后,张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自己在本公司因工负伤被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目前自己尚在病假医疗期内,所以,公司是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的,所以要求仲裁委撤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希望本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张某确实在本公司因工负伤,并经有关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现在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所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公司按照规定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故对于张某的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张某尚在病假医疗期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以张某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与张某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张某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等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现在劳动者尚在病假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张某的医疗期满,方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撤销公司对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张某的仲裁请求最终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明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