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高桂洲金融借款合同纠
52fw.cn 04-11 次遇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粤01执633号
高桂洲: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532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支付款项819305.5元(暂计);
●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高桂洲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冼村环村南路2号湘粤农贸市场1栋504房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 交纳执行费10593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1956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执 行 员:刘卓江 联系电话:020-85805499
书 记 员:陈淑宽 联系电话:020-85805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