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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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6-083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无任何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22日以通讯的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举手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到参加董事7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万珍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委托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1期。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委托理财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附件《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内容详见《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公告》。
三、上网公告附件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6-084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20,000.00万元人民币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分期集合资金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12个月
2016年6月28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公司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20,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1期。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20,000.00万元购买“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1期。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债权;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稳健型的金融产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公司债、企业债、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股权、债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
2、币种:人民币
3、产品期限:12个月
4、产品类型:分期集合资金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
5、门槛收益率:8%/年
6、投资金额:20,000.00万元
7、受托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资金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0.00万元人民币进行委托理财,只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该事项。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6年6月28日,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20,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1期,产品期限12个月,门槛收益率R=8%/年。
(二)产品说明
1、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债权;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稳健型的金融产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公司债、企业债、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股权、债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信托业保障基金。
2、信托计划及信托计划各期成立通知
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各期一旦宣告成立,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各期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发出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各期成立通知书并告知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各期的成立日期,告知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各期的成立情况。
3、信托经理
(1) 信托经理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由张维江担任信托经理。张维江的基本情况如下:
职务:信托经理
学位:硕士
(2) 信托经理的变更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变更信托经理。受托人应在变更信托经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信托经理变更的相关信息。
4、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 受托人聘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担任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
保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负责人:文行赤
注册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 号
(2)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计划资金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信托计划的核算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核算。
信托计划各期之间按照如下第(1)项的约定核算:
(1) 受托人对各期信托单位财产独立运用,对各期信托单位相关数据分别进行核算。 投资顾问定期向受托人提供各期信托单位相关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该期认购/申购资金及资产、该期信托单位财产(含投资运作收益或损失)、该期信托单位份数及其收益等。受托人仅依据该期信托单位财产的投资运作状况计算该期信托单位的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并以该期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该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不受其它各期信托单位收益或亏损状况的影响。
#p#分页标题#e#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信托计划内部法律关系中,各期信托单位与该期信托单位财产(含投资运作收益或损失)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各期信托单位财产之间分别核算关系,在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信托计划的外部法律关系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均应作为信托计划外部债务的责任财产。
(2) 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的信托费用及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原则上独立核算,但如某一期信托单位项下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该期的信托费用及负债的, 受托人有权以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为限支付信托计划任何一期项下的信托费用及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中的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及负债后的剩余财产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6、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 受托人报酬(含信托财产专户开户、资金划转的费用及 POS 机划款费用、信托计划设立时需支付的律师费(如有)、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等);
(2) 保管人的保管费;
(3)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4) 信托计划推介和发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设计费、印刷费、会务费、宣传费、代为推介费、销售费、代理收付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有,统称“销售费用”);
(5)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审计费、信用评级费、评估费等中介机构费用;
(6) 为维护信托计划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7)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8) 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合理费用。
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信托计划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规定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计划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 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1)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本说明书第 11.1款第(1)项所列信托报酬按照 0.16%的年信托报酬费率计算,各期信托报酬分别计算;
2) 受托人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每份信托单位每日应计提信托报酬金额为1 元×0.16%÷360。就信托计划各期,于每个信托报酬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信托报酬;
3) 信托计划各期延期时,延期期间,每份信托单位每日应计提信托报酬按“1元×0.16%÷360”计算,并在信托计划各期延期终止时一次性收取。延期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各期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含)至信托计划各期延期终止日(不含)的日历天数。
(2) 保管费的计算和支付
1)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本说明书第 11.1款第(2)项所列保管费费按照 0.01%的年保管费率计算;
保管人的保管费按日计提,每份信托单位每日应计提保管费为:“1元×0.01%÷360”。于信托单位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信托单位当期保管费。
保管费的具体计算与支付以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约定为准。
(3) 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和支付
1)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本说明书第 11.1款第(3)项所列投资顾顾问费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各期投资顾问费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投资顾问费=信托计划各期的投资收益-当期信托报酬-当期保管费-当期其他费用-全体受益人的当期信托利益。
如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为零或负值时,则投资顾问不收取当期投资顾问费;如当期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当期投资顾问费的,投资顾问费将顺延至信托财产专户中有可供支付的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之日支付。
2) 投资顾问费由受托人从各期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投资顾问费的具体计算与支付以委托人、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为准。
(4) 其他规定
本说明书第 11.1款第(4)-(7)项约定的其它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
7、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 各期信托单位财产独立核算;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实际分配各期信托利益时,各期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各期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
(2) 受托人仅以各期信托单位财产净值为限向各期各类型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支付
(1) 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范围
1) 当且仅当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所有相关交易对象及付款义务人等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受托人仅以各期信托财产扣除完毕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及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即信托单位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 各期信托单位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适用的门槛收益率为 R,具体 R 的数值以《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信息及签字页》的约定为准。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中每份信托单位的门槛收益率按照适用的门槛收益率计算,并不代表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数额,也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各期信托单位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所获分配的为准。
各期信托单位财产扣除各期信托单位费用及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应参与当次分配的全体受益人按照门槛收益率计算的信托利益总和的,受托人可按照各受益人届时实际持有的该期信托单位的比例进行分配。各期信托单位财产扣除各期信托单位费用及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计划财产超过应参与当次分配的全体受益人按照门槛收益率计算的信托利益总和的,超过部分应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支付给投资顾问。
(2) 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分配
1)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以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划付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2)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以各期信托单位财产净值为限,受托人分别分配各期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如下:
A 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间,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可参与当期信托利益分配的各受益人所持有的该期信托单位比例分配现金形式的当期信托利益;
#p#分页标题#e#B 信托计划各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时,在已变现的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第 12.2 款第(2)项第 2)目 A 的规定分配完毕后,若信托计划仍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计划财产的,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按照可参与当期信托利益分配的各受益人所持有的该期信托单位比例原状分配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
C 但各期信托单位财产扣除各期信托单位费用及负债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超过应参与当次分配的全体受益人按照门槛收益率计算的信托利益总和的,超过部分应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支付给投资顾问。
(3) 原状分配的具体形式
1) 信托财产分配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全部税费均由受益人承担。信托计划财产原状分配的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A. 各期信托单位终止时,对于尚未变现的该期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财产,按照可参与当期信托利益分配的各受益人所持有的该期信托单位比例原状分配,若可供分配的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存在股权、债权、有限合伙份额等多种形态的,由各受益人协商一致确定具体分配方案,未能协商一致的,针对每一种形态的信托财产,均按照可参与当期信托利益分配的各受益人所持有的该期信托单位的比例向各受益人进行原状分配。
B. 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终止且清算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原状分配方案向各期各受益人发出转让通知书(见附件),并向各受益人移交相关权利凭证(如有)。自受托人向各受益人发出《转让通知书》之日,即视为全部转移至各受益人。
C. 受托人按照上述约定在各期信托单位终止后将剩余信托财产转移至各受益人后,向相关债务人或交易对象进行通知或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需要)、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行使债权追索权等事务均由各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受益人自行承担付款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受托人就上述事项受到第三方的追索或权利主张,各受益人应就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支付的款项、费用等向受托人承担补偿责任。
D.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有权的司法机关裁判,上述原状分配无法实际执行的,受益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执行原状分配之日起 3 日内向受托人发出经受托人认可的、处理剩余信托财产的书面指令。受托人因执行该项指令而支出的任何费用、款项,均由各受益人另行支付。各受益人对受托人执行该项指令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受托人不因该项指令的执行承担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受益人未及时向受托人发出上述指令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处理。
8、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信托计划的终止包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
除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单位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各期的提前终止
(1) 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单位/各期信托单位预设存续期限届满前,付款义务人支付完毕全部交易合同/各期交易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信托计划/各期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 受益人大会决议要求终止的,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终止本信托计划。
(3) 本信托计划被解除或被撤销。
(4) 信托计划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5) 根据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指令而提前终止。
(6)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的(如不可抗力)。
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各期的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时,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计划财产未能全部变现,并且该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未能就原状分配事宜达成一致的,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该期信托单位可以延期至该期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之日。届时,受托人将及时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本说明书第 16.1 款规定的方式书面报告受益人。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外部审计。
(3)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各期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除法律法规及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各期信托计划终止后,各期信托计划财产按以下所列前后顺序进行分配:
(1) 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2) 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三、风险提示
(1)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土地管理政策、投资政策、金融业监管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都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2)付款义务人经营风险:付款义务人的付款能力最终取决于其本身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若出现任何原因导致付款义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业绩大幅降低,或出现其他不可预测的危机时,付款义务人可能受到影响,并可能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
(3)市场风险: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造成抵/质押物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财产的收益。
(4)信用风险:在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付款义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应付款项,或担保人(如有)未履行或未能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可能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并可能造成信托计划延期。
(5)投资顾问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全体委托人基于对投资顾问的了解、认可和信赖,指定及授权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送《信托单位认购追加指令》和《投资指令》。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仅根据投资顾问单独发送的《信托单位认购追加指令》和投资顾问单独签发的《投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故信托计划的投资业绩依赖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并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投资顾问所作出的投资指令可能不是最优,或未实现预期效果,在投资顾问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从而可能使本信托计划面临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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