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2fw.cn 04-27 次遇见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泽股份
股票代码:6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3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0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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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福州市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6388419C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自:2003年3月18日
经营期限至:2053年3月17日
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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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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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固有业务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继续增持和持有公司股份,增持规模不超过138,845,082.98元。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泽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泽股份的股份为0股,占广泽股份总股本的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泽股份的股份为20,426,893股,占广泽股份总股本的5.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代“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是持有广泽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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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代“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入广泽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20,426,893股,占广泽股份总股本的5.0000%。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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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
3、信托期限:24个月
4、信托资金用途:
仅限投资于上海广泽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泽股份,证券代码:600882.SH,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投资于广泽股份(600882.SH)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及信托业保障基金;投资该股票的锁定期不超过12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如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有闲置,闲置资金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经受托人和全体委托人同意,可以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计划投资其他品种,受托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5、信托利益分配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后,扣除全部信托费用和税费及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全体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将按照《兴业信托·广泽股份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本信托合同”)十三条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按以下所列前后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除投资顾问费以外);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1元为上限;
(4)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收益,所分配的信托收益以本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最高目标年化收益为上限;
(5)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投资顾问费;
(6)向资金补偿方退还追加资金中可退还部分(如有,退回部分以退回后信托计划净值不低于1.00元为限);
(7)剩余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若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以完成全部分配,则分配顺序靠后的分配对象将面临损失。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