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通光线缆 :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
52fw.cn 07-31 次遇见通光线缆: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通光线缆 :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15:50:48 中财网
原标题:通光线缆: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 通光线缆 :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
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
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编号:【 】
产品发行编码:【 】
二〇二〇年
签署于: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
[委托人]
法人名称: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代“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 张忠
法人营业地址: 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渤海路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2524934W
邮政编码:2261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13-82263991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cwb@tgit.cn
传真:
[受托人]
名称: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
营业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
邮政编码: 210005
联系电话: 025-89667919
传真:
联系人:
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管理的
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
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信托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
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
3、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委托
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
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信托文件: 指约定本信托项下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
合同及附件《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认购
单》、《信托资金交付通知》。
5、风险申明书: 指本合同附件《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权的修订
及补充。
6、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财产: 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
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8、信托专户: 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在银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9、证劵专户: 指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为购入股票开立的股票专用账户。
10、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分配的信托财产。
11、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12、信托报酬: 指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管理信托事务而与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
约定取得的报酬。
13、信托存续期: 指本信托生效之日至本信托终止之日的时间段。
14、信托年度: 指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信托年度。
15、委托人/通光线缆: 指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中委托
人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代“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16、受托人: 指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江苏信托。
17、受益人: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在本信托成立时,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18、保管人: 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19、证券经纪商: 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编号为【 】《江苏信托-通光线缆员
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21、《操作协议》: 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 】《江苏信
托-通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保管协议
之操作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3、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信托单位净值: 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
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
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
托财产。
25、货币单位: 除非特别指明,信托文件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6、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并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27、委托人指令/指令: 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向受托人发出的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财产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向受托人发出的标的股票交
易指令、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指令。
28、股票/标的股票: 指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通光线缆,股
票代码300265)。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实施委托人制定的《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建立委托人内部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委托人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促进
委托人持续健康发展,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合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以受托人的名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处分。
第三条 信托种类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即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
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分配清算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
信托管理事务。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本合同约定
下的委托人指令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指令对本信托
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
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亦不得在信托受益权上设定质押等
权利负担。
第四条 信托的产品类型
本信托属于权益类产品。若本信托产品类型的划分与监管机构认定的产品类型不一致的,
则本信托的产品类型以监管机构的认定为准,受托人将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公告。
第五条 信托规模
1、本信托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但不超过
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信托生效时的信托资金规模
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伍
佰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
2、委托人可以分期交付信托资金,首期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小
写:¥1,000,000.0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
元)。
3、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可以增加信托资金,增加后的信托资金规模超过人民币
(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小写:¥5,320,000.00元)的,委托人需另行向受托人提出书面
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双方签署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六条 受托人、保管人
[受托人]
名称: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军
营业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4层
邮政编码: 210005
联系电话: 025-89667919
[保管人]
保管人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住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18号汇金国际广场A-A1幢
负责人:艾晨
本信托资金实行保管制。由受托人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江苏信托-通
光线缆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信托资金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
行根据保管协议履行保管义务。
第七条 受益人
本信托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不得转
让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可以分期交付,首期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佰
万元(小写:¥1,000,000.0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贰万元(小写:
¥5,320,000.00元)。委托人交付首期信托资金时需向受托人提供信托资金交付通知(样本
见附件三)。
2、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交付至受托人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信托
专户。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户为:
户 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 】
开户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3、委托人交付后续各期信托资金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以向受托人提供信托财产交付
通知书(样本见附件三)的形式通知受托人。信托资金到达信托专户后,受托人与委托人签
署《信托资金认购单》。
4、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本信托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信
托财产。
5、委托人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
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且设立本信托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了必要的
批准程序。
第九条 信托生效与信托期限
1、本信托自本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本信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本信托生效:
(1)本信托已成立;
(2)委托人已向信托专户交付首期信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不超过532万元。
2、信托期限为6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本信托可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前或延期终止。
3、本信托锁定期为5年,锁定期自通光线缆公告最后一笔通光线缆股票登记至本信托名
下时起算。锁定期满后,本信托可根据委托人指令提前终止。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
人发出售出本信托所持有的通光股份股票的指令,也不得向受托人发出要求分配信托利益的
指令。
4、不晚于本信托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送书面延期指令(委托人应
当于延期指令中明确本信托延期后的到期日),本信托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本信托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信托财产未分配完毕的,本信托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分配
完毕之日。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由下列一项或数项构成: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资金,即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
2、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本信托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
3、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而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5、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
1、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
有/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受托人的
名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3、委托人确认,其向受托人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均已经
委托人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如委托人指令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损害受托人
利益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因执行未经委托人董事会决议批准的委托人指令所造成的一
切后果,受托人均不承担责任。
(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方式
1、投资范围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信托成立时信托资金金额中不低于97%但不高
于98%的信托资金通过二级市场购入通光线缆(300265)股票并持有,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认购
信托业保障基金及作为本信托的日常运营资金,用于支付信托运行期间各项税、费。
(1)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为本信托开立专用的证券专户等股票购入所需的相关手续。
本信托项下的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的交易、持有仅限于在该专用证券专户内进行,
该专用证券专户除进行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的交易、持有外不得进行其他股票或其
他有价证券的交易、持有。
(2)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指令,经受托人自主审核符合信托合同约定后,购入指定股票通
光线缆(300265),直至购入股票完成。购入股票完成是指购入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
所运用的资金(不含股票交易费用)达到委托人指定金额,但不超过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总
额的98%。
(3)本信托项下购入的指定股票通光线缆(300265)一经购入后,非经委托人指令,受
托人不得再进行任何买卖交易、变更过户或其他任何信托合同未约定的操作。
(4)本信托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5)本信托所持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60个月,60个月后解禁。锁定期自通光线缆公告最
后一笔通光线缆股票登记至本信托名下时起算。
(6)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
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的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
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
晓并同意,本信托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
(按照“当次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1%”计算)缴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账户,由
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账 户 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将各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划入
本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并归属于信托财产,若届时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尚未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结算的,则江
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无义务垫付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
2、股票交易的实施
(1)就股票交易事宜,委托人可以选择通过证券经纪商PB系统以电子方式向受托人发出
线上指令,也可以可使用人工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应急指令,发送应急指令后,
委托人应立即与受托人交易人员以电话确认。通过应急指令方式发送的指令,指令原件必须
当日内发送至受托人。带有有效预留印鉴或预留授权人签字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以及复印
件视同指令原件。指令原件与应急指令内容应当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应急指令内容为准。
(2)委托人指令中应当包括含有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
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要素具体的股票交易计划。
(3)委托人出具指令,应为受托人审核以及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
如委托人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审核或未执行指令,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4)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入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