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航科工:与中航信托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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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7月09日 16:56:13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航科工:与中航信托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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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航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AviChina Industry &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357)
持續關連交易
與中航信託續簽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之公告,內容有關與中航信託簽署原金
融服務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將於截至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止三年內在本集團認
為需要時不時使用中航信託提供的金融服務。
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原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相關方(包括本公司和中航信託)
已同意按照原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類似條款和/或涵蓋類似範圍續簽金融服務框架協
議,其中將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從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延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於本公告日,中國航空工業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中航信託為中國航空工業之附屬
公司。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之規定,中航信託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與中航信託續簽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其規模測試結
果的最高可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持續關
連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下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但可豁免本公司獨立股
東批准之要求。
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本公司與中航信託續簽了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
將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集團認為需要時不時
使用中航信託提供的金融服務。
A.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摘要如下:
1. 日期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2. 期限
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訂約方
(ⅰ)本公司;及
(ⅱ)中航信託,作為金融服務提供商
4. 範圍
根據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本集團將在本集團認為需要時不時使用中航信託提供的金融
服務。該等服務包括中航信託為本集團提供定制化的金融理財產品,協助本集團提升
資金運營效率。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簽署後,本集團擬向中航信託認購中航信託作為受
託人發行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具體以本集團與中航信託簽署的具體認購協議或
信託合同為准。
5. 定價基礎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的定價(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價格、管理費,如有)將由雙方參
考具體認購合同或信託合同簽訂時的市場價協商後共同厘定,並在具體集合資金信託
計劃產品認購合同或信託合同中體現。在同一產品相同類別下,中航信託應確保屆時
給予第三方的定價不優於給本集團的定價。“市場價”是指:(i) 經本集團與中航信託
確定的相關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的市場報價或同類可比產品的第三方價格;(ii)中航
信託在日常業務中通常給予第三方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的報價或銷售價;及(iii)
雙方合理確定作為定價基準的其他相關價格。
B.確定上限的基礎
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集團根據金融服務框架
協議購買的理財產品每日最大餘額為人民幣11.5億元。每日上限乃經參考本集團:(a)
自簽訂原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以來的最大每日實際餘額; (b) 本集團現有資金用途及資
金使用計劃; (c) 對該類理財產品的現有和未來需求確定。
相關時期的歷史數據
自二零一八年七
月十日至二零一
八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人民幣千元)
截至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十二個月
(人民幣千元)
截至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十二個月
(人民幣千元)
截至二零二一
年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自簽訂原金融服
650,000
570,000
1,100,000
1,150,000
務框架協議以來
的最大每日實際
餘額
C.內部控制程序及公司治理措施
為保護股東利益,本集團就使用中航信託提供的金融服務採取了如下內部控制程序及
公司治理措施:公司有關部门負責定期收集并對比由獨立金融機構提供的價格以及中
航信託信用評級的變化,向董事汇报;并檢查中航信託就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提供
的定價,以確保上述定價基礎在具體交易中執行。
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就與中航信託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所採納的上述內部控制程序和公
司治理措施為適當和充足的。
D.與中航信託簽訂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原因和益處
中航信託發行的金融產品,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產品將有利於本集團丰富资金管
理手段,提高资金收益水平,為本公司股東獲得更好的投資回報。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經各方公平協商厘定,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行。經考慮上
述因素,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儘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並非於本公司
一般或經常性業務中進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及其上限為公平合理的,且符
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公司董事李喜川先生,為中國航空工業的部長,已根據中國公司法及香港上市規則
之要求於本公司的董事會上在批准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之董事會決議案中放棄投票。除
上述披露者外,概無本公司其他董事在上述交易中擁有或被視為擁有重大利益。
E.香港上市規則適用
於本公告日,中國航空工業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中航信託為中國航空工業之附屬公
司。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之規定,中航信託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與
中航信託續簽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其規模測試結果的最高可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金融服務框架協
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下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但可豁
免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之要求。
F.一般資料
本公司資料
本公司為於中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本公司主要從
事航空產品的研究、開發、製造和銷售及相關工程服務。
中國航空工業之資料
中國航空工業由中國國務院控制,主要從事航空產品及非航空產品之開發及生產。中
國航空工業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61.60%之股份
權益。
中航信託之資料
中航信託為中國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銀保監會批准的一家非銀行金融機構。
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監管。主要從事于包括資本信託,財產信託,不動產
信託,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產權信託,作為投資資金或資金管理公司投資人參與投
資基金業務,企業資產重組,合併和收購及項目融資,企業融資,財務咨詢及其他中
國銀保監會批准的業務。於本公告日,中航信託為中國航空工業之非全资附屬公司,
由中航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擁有约82.73%的權益及由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 新加坡華僑銀行有限公司*)擁有约17.27%的權益。中航投
資控股有限公司最終由中國航空工業通過中航工業產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A
股上市公司)控制。
G.釋義
「中國航空工業」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於本公
告日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61.60%之股份權益
「中航信託」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中國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為中國銀保監會批准的一家非銀行金融機構
「董事會」
本公司之董事會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
中國航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境內成立之股份
有限公司,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與香港上市規則下之定義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
本公司董事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航信託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簽訂之金融服務
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將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起至二
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集團認為需要時不時使用
中航信託提供的金融服務
「本集團」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上市規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不時修訂之為
准)
「香港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原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航信託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簽訂之金融服務
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將於截至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止
三年內在本集團認為需要時不時使用中航信託提供的金融
服務
「人民幣」
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本公司之股份持有者
承董事會命
中國航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徐濱
北京,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董事會由執行董事王學軍先生、趙宏偉先生,非執行董事廉大為先生、
李喜川先生、徐崗先生、王軍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劉威武先生、毛付根先生和
林貴平先生組成。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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