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信托合同
52fw.cn 08-04 次遇见时间:2020年03月22日 16:26:44 中财网
原标题:奥士康:信托合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
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奥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本信托计划
不得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
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管理能
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
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
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奥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或募集
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
投·奥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了优先信托单
位的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了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一般委托人。
4.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
人和一般受益人。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托利益
分配顺序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资金和理论信托收益支付的
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信托
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
10.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即【奥士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11. 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 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3.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投入的
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
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
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优先补偿优
先信托资金份额及收益。
14. 委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一般委托人】。
15. 追加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
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信托利益支
付日信托财产专户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信托利益时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的主体,本信托计划的追加资金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由该追加资
金义务人连带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和行使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
16. 标的股票:指我国 A 股上市公司【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奥士康】,股票代码:【002913】)。
17. 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及优先委托人发送的,注明了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
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
18.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9.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2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
利益,即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21.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个信托半年度届满之日以及信托
计划终止日。
22.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信托半年度届满之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即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
23.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24. 信托计划保管人:指【】。
25. 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指【】。
26. 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签署的《陕国投·奥
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以
及对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
财产保管账户。
28.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
29.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奥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奥士康第二
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等与信托计划
有关的文件,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0. 工作日、交易日(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1. 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20日(如
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32. T+n日:指T日起的第n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3. T-n日:指T日前的第n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4. D日: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月的对日。
35. 信托月/季/半年度/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6个/12个月的
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6个/12个月的T日
为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度/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
一个信托月/季/半年度/年度届满之日。
36.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
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
37.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
已计提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38.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39. 信托单位总值:信托单位总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40. 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之日为准)起满 12 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不可向受
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
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41. 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
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42. 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
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3. 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
专用账户。
44. 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
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一、 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一般委托人名称: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
证件号码:914309006735991422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传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区
2113-211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万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小写)人民币 万元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劣后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万份
劣后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小写)人民币 万元
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全体一般委托人一致同意: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连带作为
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义务人,由该追加资金义务人履行追加资金的义
务和行使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
二、 信托目的与投资范围
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
的信托关系。
2、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或募集管理并有权处分
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并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
值。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A股上市公司【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奥士康】,股票代码:【002913】)、货币市场基
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及现金。信托资金不得投资于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投资品
种。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全部信托文件,自愿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三、 信托资金和信托期限
1、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分别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转入信托
财产专户内的货币资金。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
信托资金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2、信托资金入账:委托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并应提前告知受托人。在一般信托资金全额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后,优先委托人将
优先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3、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万元(以信托计划成立时
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万元,具体以优先级委托
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一般信托资金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万元,具体以一般委托人
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但信托计划成立之时及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 1:1。优先
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赎回。不同的受益权按照信托文件规定
的顺序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各自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
(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按活期存款计息,归属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资金义务人应直接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
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4、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陆份,优先委托人、一般委托人和受托
人各执贰份。
(2)募集期结束,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委托
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
不高于1:1时即成立。
(3)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已经签署了《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信托计划的募集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
计划实际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以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向委托人发送成立通知为准。
5、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有义务于募集期结束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本金及同期活期利息,因退款产生的银
行汇划费等相关费用(若有),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由受托人在退款时从一般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本金中扣除。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7、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预计为48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信托成立满12个月且股票锁定期满后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优先委托人和受托
人同意后,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一般委托人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该等申
请。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应当提前终止。
经受托人、全体受益人协商一致或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或延期。信托期预计存续期届满后,如存在全部或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
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或采取全体委托人共同协商同
意的其他处置方式。
特别地,在信托成立满24个月(D日)的前15个交易日(D-15日),追加资
金义务人有义务通过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等方式使得信托计划内现金资产足以分
配各类信托费用及优先受益人全部信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归属于优先委托人
的全部优先信托本金、理论信托收益、违约金等),否则视为违约情形,并应当
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相应处理;且自下一个交易日(D-14日)起,受托人
有权且应当拒绝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任何交易指令,直接变现部分或全部证券
资产以满足前述现金分配要求(优先委托人书面出具同意不出售证券资产意见的
情形除外),并以信托成立满24个月之日(D日)作为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
日,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
四、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相
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
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
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
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
(四)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五、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 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受托人选任【】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并开立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为本信托开立上海、
深圳股东账户,选任【】作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并在证券交易经
纪机构为本信托开立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即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
户)。
全体委托人特此指定,【一般委托人】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委托
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选定【一般委托人】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代表向
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按照投资建议
依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由此所产生
的后果和全部风险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
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
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在不违反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本信托计划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二)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与投资禁止:
(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流通股本的10%,
且投资时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2) 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标的股票,依成本法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
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00%,且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4.99%。除标的股票外
不得投资其他股票;
(3) 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完成的大宗交易价格,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标的股
票T-1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9.5折,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
格限制范围内确定;不得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
(4) 委托人及其关联人作为一致行动人,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
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 4.99%;
(5)不得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6)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7)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9)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投资或本信托计划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
资。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禁止事项与之产生抵触,
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优先委托人及
受托人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
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三) 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本信托计划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①信托资金的1%将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
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计划存续份额×1元×1%
②银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
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
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
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将本信托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信
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并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将本信托认购资金及受
托人应交付保障基金公司的其他认购资金一并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
户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委托人不得主张以其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与委托人(或本
信托)对受托人的任何债务主张抵销;在委托人或本信托存在对受托人应付
未付费用或其他负债时,受托人有权直接以委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
的权益等额抵扣,不足抵扣的,受托人有权继续从本信托受偿或向委托人追
偿。
(四) 信托资金的运用程序
委托人确认本信托运作模式为:
1. 信托资金的运用采取委托人代表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资管理。
1.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
认可受托人就本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1.2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由委托人代表根据对证券市场的研究结
果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代表了
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
表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资金的交易和运作。
1.3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应当拒绝投
资建议,或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处置信托财产:①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
止损线;②委托人代表出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
建议;③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终止前15个交易日内未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
投资建议,或建议再买入证券;④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变现
信托财产;⑤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时,信托
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
1.4 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委托人代表,持有股票的表决权
由表决权人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见附件
四)进行表决,若表决权人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则受
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2. 信托资金的投资操作流程
2.1 投资建议
投资建议是由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出的按照本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效,有效的投资建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
符合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② 不存在操纵市场、与一般受益人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
或者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③ 投资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号码、买
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投资建
议当日有效。
④ 投资建议内容须符合本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投资建议的操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 委托人代表采用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
议,委托人同意其全部人工电话指令录音、指令传真或指令邮件成为投资建议的
有效证据,不得提出异议。
② 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委托人代表可以通过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
件发出投资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下单的,委托人代表应立即与受托人交
易人员以电话确认。所有投资建议需在一周内补交书面的投资建议函,投资建议
函由委托人代表签章确认并将原件送交至受托人。如录音电话的内容和补充的书
面投资建议函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的内容为准。
③ 投资债券之前的3个工作日,委托人代表应将拟投资的符合信托合同约定
的债券资产池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④ 受托人根据有效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交易,并以完成有效的投资建议为
工作职责之一。
⑤受托人对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受托人应当拒绝接受
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于与本信托计划参与各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关
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
2.2 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由受托人授权的交易人员发出。属于受托人指令的有以下几种:
①根据经审查的有效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②发生本合同约定之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执行无效投资建议、提
前终止本信托、不足以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本合同追
加信托资金)时,受托人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委托人代表该等情形之发生,受托人应
当直接下达交易指令。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委
托人代表承担。但是如由于受托人过错给信托计划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亦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③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预计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情形)的前 15 个交易
日内应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不再买入证券;至信托计划终止前第
5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财产不得持有证券资产,因相关投资标的停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全部变现的有价证券除
外。委托人代表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受托人交易人员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
第二个交易日发出受托人指令执行强行平仓至满足上述要求。
④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当
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⑤ 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时(包括按信
托半年度向优先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信托成立满24个月之日向优先受益人分
配的优先受益人全部信托利益(即全部优先信托本金、预期收益、违约金等),
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出售证券资产以满足上述
现金分配要求,优先委托人书面出具不出售证券资产意见的情形除外。
⑥ 当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即PB系统)显示的信托单位净值小
于等于预警线、止损线且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信托
资金,受托人应当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五) 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止损线为信托单位净值的【】元、【】元。
1.如标的股票在锁定期时: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信托单位净
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
算结果为准。
①如某一交易日(T日)收盘后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
受托人将于T日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个工作日【】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在追加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
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万元,并以【】万元为基
数递增。
②在受托人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若追加资金义务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经优先委托人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后,则
自追加资金义务人违约之日起,视同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违约,并应按照本合同第
十九条约定进行处理。
(2)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
位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估值结果以受托
人计算结果为准。
①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估值日(T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
低于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线,受托人将于T日收盘后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
件等形式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个
工作日【】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在追加资金
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万元,并以【】万元为基
数递增。
②在受托人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若追加资金义务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经优先委托人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后,则
自追加资金义务人违约之日起,视同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违约,并应按照本合同第
十九条约定进行处理。
2.如标的股票处于流通状态时: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信托单位净
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
算结果为准。
①如某一交易日(T日)收盘后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
受托人将于T日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
强信托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个工作日【】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在追加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
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万元,并以【】万元为基
数递增。
②在受托人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若追加资金义务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经优先委托人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后,则
自追加资金义务人违约之日起,视同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违约,并应按照本合同第
十九条约定进行处理。
(2)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
位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估值结果以受托
人计算结果为准。
①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估值日(T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
低于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线,受托人将于T日收盘后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
件等形式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在【】个
工作日【】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在追加资金
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万元,并以【】为基数万
元递增。
②在受托人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若追加资金义务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经优先委托人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后,则
自追加资金义务人违约之日起,视同一般受益权委托人违约,并应按照本合同第
十九条约定进行处理。
3、对上述风控措施,在出现本信托合同第七条“信托财产估值”的情况,
受托人接到优先级委托人以书面的形式要求调整估值方法后,全体委托人需知悉,
如采用新的估值方法,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估值会存在一定滞后性,受托人于T+1
日以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资金义务人按
照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相关条款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4、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
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资金义务
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5、为免疑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本协议项下优先委托人及/或受托人对一
般委托人及/或追加资金义务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
缓行使本协议内优先委托人及/或受托人应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
制优先委托人及/或受托人依据本协议和/或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权利方应享有的
一切权利,不能作为优先委托人及/或受托人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
可,也不能视为优先委托人及/或受托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
权利。一般委托人在此进一步承诺和确认一旦一般委托人或追加资金义务人发生
任何违约行为,前述各方均有权基于本合同对实际情况判断独立自主选择时机采
取本协议项下各措施(无论原信托文件如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相关标的股
票资产处置,并承诺和确认不会提出任何与措施采取或处置行为时机早晚(或由
此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扩大)有关的抗辩。
(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退还
当信托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稳定在1.0元以上时,超出1.0元部分的追加
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取回。追加资金义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追加
信托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应大于1.0元,且每个信托年度不得超过【】次,累
计取回的追加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追加的信托资金总额。取回次数及取
回资金总额以资金取回日为准计算。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
如全体追加资金义务人同时申请取回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按照全体追加
资金义务人各自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占本信托计划全部净增强信托资金的比
例向全体追加资金义务人划付资金。如仅有某一方追加资金义务人申请取回增强
信托资金,则须经另一方追加资金义务人的书面同意,满足前述条件后,受托人
方可按照全体追加资金义务人各自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占本信托计划全部净
增强信托资金的比例,向申请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的一方追加资金义务人划付资金,
由此造成任何一方追加资金义务人损失的,由各追加资金义务人自行承担。
(六)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
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具体
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为准。
六、 信托相关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受托人的受托人报酬;
2、保管人的保管费;
3、律师费;
4、其他相关费用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
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以上四项信托计划管
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按实际发生费用金额,自信托计划账户予以扣划及
支付。
(二)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含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受托人报酬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照【】%/
年收取,每信托年度不低于【】万元,按日计提,按信托半年度支付。
计算方法为: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初始信托资金规模×【】%÷360
每信托半年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信托半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
报酬之和。其中:受托人的受托人报酬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按信托半年度支付,于每个信托半年度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
受托人指定账户。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若
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支付的,则顺延至可支付日进行支付。
受托人报酬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2、信托资金保管费
保管人按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保管费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照【】%/年收取,
每信托年度不低于【】万元,按日计提,按信托半年度支付。
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资金规模×【】%÷360
每信托半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信托半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
其中:保管人保管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支付方式:保管费按信托半年度支付,于每信托半年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
保管人指定账户。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若遇不
可抗力导致无法支付的,则顺延至可支付日进行支付。
3、律师费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律师费由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收取,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
保管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
所。
4、其他税费及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c)开放式资产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d)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e)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
机构手续费、服务费等;
(f)审计费等费用;
(g)信息披露费用;
(h)本信托计划运行所需的软件安装、线路连接等信息技术费用
(i)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
(j)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k)为本信托项目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及业务招
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l)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及收益。
(a)-(j)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
产中直接扣除,(k)-(l)项其他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报酬承担。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
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七、 信托财产估值
(一)信托计划的估值
1、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可交易性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2、估值日
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如遇信托财产触及预警
线、止损线、费用核算日、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终止日时以
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
生后下一个交易日核对估值结果。受托人需于 T 日收盘后下午 5:00 前将受托
人估算的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发送至优先委托人以下全部邮箱:【】,并于
T+1 日上午11:00 前将与托管行核对的信托单位净值发送至优先委托人邮箱:
【】、一般委托人邮箱【】。
3、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利息不计提,在实际到账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2)股票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如遇停牌股票,
按照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估值,但若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
或对优先级委托人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时(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或大股东等被交
易所处罚问责、上市公司或大股东等涉及重大诉讼等),优先级委托人有权以书
面的形式要求受托人及托管人针对相应停牌股票调整估值并按照调整后的证券
价格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如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本协议第五条第(五)款
的有关约定时,追加资金义务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及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
受托人及托管人有权对证券价格调整的方式包括:
由受托人参用指数收益法确定公允价格;或根据景顺长城基金、招商基金、
安信基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鹏华基金等公募基金公司进行估值调整后的股
票价格孰低值进行估值,待该股票复牌且其交易能够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
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受托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行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
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计算。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公式:股票的估值=〔(市价-成本价)/锁定天数×已持有天数〕+成本
价
D、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③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
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④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按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①交易所债券估值
A、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C、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②银行间债券估值
A、银行间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银行间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可根
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5)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前一日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6)保障基金估值方法(如适用):保障基金按实际缴付本金和实际收益
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逐日计提收入。
(7)如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8)估值复核程序: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保管人双方分别进行。
用于公开披露的信托单位净值由受托人完成估值后,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
值结果传真给保管人,保管人进行复核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值结果传真
给受托人。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估值的,由委托人、受托人与保管
人三方另行协商。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
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
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与保管
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八、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委托人承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优先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
合有关监管规定;
3、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优先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优先委托人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人,有义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审
查和甄别,并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
范中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6、当优先委托人(受益人)各项权利实现后,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有权
将提前终止在内的本信托计划重大事项决定权统一交由受益人大会行使;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委托人承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
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具有处分权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一般委托人已
取得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等,并按照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告,并且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一般委托人所应
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内部章程等;
2、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
合有关监管规定;
3、一般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一般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
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在一般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标的股票或其他
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标的股票或其他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
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及法律规定的禁止进行交易的窗口期,委
托人代表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标的股票及前述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若委
托人代表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一般委托人
承担,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6、一般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91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
规、证交所指引、证监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
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
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
7、未经优先委托人书面同意,一般委托人不得转让其名下持有的本信托计
划信托份额;
8、追加资金义务人【】承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其名下分别所持奥士康
股票对外累计质押股数均不得超过其总持股股数的【】%,如违反上述承诺,则
追加资金义务人有义务在该等情形发生后的【】个交易日内通过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等方式使得信托计划内现金资产足以分配各类信托费用及优先受益人全部信
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归属于优先委托人的全部优先信托本金、理论信托收益、
违约金等),并以现金资产足够支付之日作为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日,向优
先受益人进行分配,否则,自第【】个交易日起,优先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要求提
前终止信托计划,并视为违约情形,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相应处理;
在优先受益人获得足额分配后,若信托计划不再持有任何非现金资产,则本信托
计划提前终止。
9、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
(1)一般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存在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利益输送、损害第三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可能,否则,由一般委托人承担一切可能后果;在该等情形下,优先
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
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
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前述约定内容,并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
指令不负任何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
(2)一般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出的买入标的股票投资建议原
则上平均建仓价格PE(市盈率)不高于目前该股票所处行业的PE均值,受托人对
委托人代表因违反此原则发出的投资建议不负任何责任。
10、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
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
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
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
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值。为配合优先委托人的理财产品进
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
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
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
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
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致使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减少收益)的,受托人进行赔偿,在未予充分赔
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报酬;
11、受托人应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
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根据委托人指令,以受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受益人利益代表本信托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尽管有前述约定,鉴于委托人/受益人系实
际资金来源方,各方一致同意委托人亦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受托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信托财产承担,在信托财产分配时有权从委托财产中优先偿付该笔费用。
13、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优先受益人有权利优先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
3、优先受益人可以转让优先受益权,但优先受益人保证受让人是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受让人,须就转让事宜与受托人另行商议并与优先受益权受让人签署
相关协议;
4、优先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5、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6、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一般受益人有权利按本信托的相关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一般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一般受益人以一般信托资金为限保障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资金和收益,
并承担最终的市场风险;认可本合同项下有关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并
承担因受托人、证券经纪商等机构的操作风险而带来的损失;
4、一般受益人不得转让一般受益权;
5、一般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6、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一、 税费的缴纳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
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二、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
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半年度及本信托计
划终止日进行核算。
4、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在本信托终止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
配。受托人在该等信托利益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
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
益人获得分配。
5、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5.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
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六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信托合
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为上限。
5.2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
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六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优先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有);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剩余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信
托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为上限;
(5)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本金,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1 元为上限;
(6)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各追加资金义务人按各自累计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占本信托计划总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比例退还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资金
义务人未取回的追加资金)(如有);
(7)剩余信托财产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如有)。
6、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
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作为信托利益按本信托
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
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
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
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
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
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
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
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
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
际分配日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
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三)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1、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享有获得优先信托收益分配的权
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
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收益率【】%/年,不参与超额投资收益分配。受
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预计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
年化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
资金不受损失。
优先信托利益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
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第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
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最后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
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优先信托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1)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按日计提,并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截止至
该信托利益支付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理论
信托收益。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 元×【】%÷360。
其中: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收益天数为【实际存续天数】。上述利
益补足以信托财产为限,受托人不负有任何垫付义务。
委托人代表应当在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准备完毕应付优
先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准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计划内预留出足额货币资
金、适度变现证券资产等。
受托人应于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截至信托利益支付日本
信托计划项下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扣除截至对应信托利益核算日应支付未支付
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委托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当信托利
益分配日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不足以分配上述优先理论信托收益时,
受托人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追加资金义务人就差额部分进行书面通知。追加
资金义务人应根据受托人届时向其发送的书面通知所载明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
(不晚于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作为增强信托资金另行
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追加资金义务人另行支付的资金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额。
特别地,由一般信托单位转换的优先信托单位,即优先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第
五条第(四)款第1、2项取得的一般信托单位不计算和分配该期优先信托单位的
期间信托收益。
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即为违约,并应
当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时,一般受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
用、信托税费、优先信托利益以及退还完毕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资金后的信托计
划财产余额,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业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信托计划不对一般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进行限定。理论上,一般受益人的持有期
收益率的下限为-100%(即包括违约金(如有)、追加信托资金(如有)在内的
信托资金全部损失)。持有期收益率没有上限。基于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因,一般
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3、特别地,因一般委托人永久放弃其享有的全部一般受益权及追加资金义
务人放弃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且全部一般受益权及追加资金义务人取回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归属于优先委托人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总
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
4、临时信托利益分配日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
除前述信托利益支付日及临时信托利益分配日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分配
优先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优先受益人申请且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样本见附
件三),可设置临时信托利益分配日分配优先信托利益。为免疑义,临时信托利
益分配日非临时开放日,不得申购或赎回,且一般受益人不得申请分配一般信托
利益;如临时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计划可分配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委托人
申请分配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设置临时信托利益分配日。
临时信托利益分配日受托人应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计算
公式如下:
该日应分配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优先委托人申请分配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
该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优先委托人申请分配的信托单位份
数×1元×【】%÷365×优先信托利益的核算天数。
优先信托利益的核算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若存在上一个优先信托
利益分配日,则为上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日(含))至该临时信托利益分配日
(不含)的天数。
若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
核算天数为【180天】。
临时信托利益足额分配日当日,将优先受益人已获分配优先信托资金本金对
应的信托单位份数注销;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变。
受托人于临时信托利益分配日当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受托人和保管银行核
对后,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发送指令,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
托利益。
临时信托利益分配日当日(含)后应计算的费用及优先信托收益以优先信托
单位注销后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为基准计提。
(四)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
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专户项下资产全部变现之日为止。
经受托人、全体受益人协商一致,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十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合同所称信托计划终止,是指在发生信托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终止情形
下,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除非信托计划受托人收到优
先级委托人指令)的情形。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上市公司奥士康(股票代码:002913)企业经营情况恶化或出现重大
负面舆情(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资金流恶化、出现重大不利传闻、
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关键盈利指标大幅下滑、追加资金义务人【】所持奥士康
股票对外累计质押股数超过其总持股股数的【】%等优先委托人足以认定的情形)
的情况下,优先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
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
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4)优先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决定提前终
止相关理财产品时。
(5)本信托计划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6)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经与优先
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信托目的无法实现;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
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
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
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
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本信托计划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
(三)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在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本
合同的约定于每个信托半年度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向优先受益人
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即使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信托利益,也应当
将能够分配的资金全额分配给优先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在届时现金形
式信托财产足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于信托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
托利益),即使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信托利益,也应当将能够分
配的资金全额分配给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
分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剩余信托财产分配(如有)。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规定
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十四、 信息披露与信托事务报告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以及有
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
(一)定期披露
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就信托计划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本
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具体分析于该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
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向
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无需对下列第2款承担主动获知义务),并自披露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
他事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
知情况后的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3.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5.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6.信托公司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7.信托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8.关联交易事项;
9.收益分配事项;
10.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的偏离度达 0.5%(含)以上;
11.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及依其性质应当披露的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
后,并以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的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在此基础上,受托人
还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要求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和受
益人披露。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定
进行披露。
十五、 风险揭示与承担
本信托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经营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
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投资收益减少
甚至亏损,从而影响本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
计划财产乃至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计划财产
收益和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
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信托计划财产投资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
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
托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
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
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
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
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等的约定对本信托实
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4、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的规定,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
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
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一般受益人损失一般信托资金的风险
若信托清算时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并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
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利益小于一般信托资金,则一般受益人遭受本金损失的风
险。此外,当发生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时或其他应履行追加资金义务的
约定情形时,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及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而导致信托计划变现清仓
而带来的其交付的一般信托资金和追加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如果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则全部一般受益权
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
利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优先受益人损失优先信托资金的风险
如果因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致使信托
计划对其持有的证券资产进行止损变现,受托人从信托计划获得的分配资金在支
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小于优先信托资金的,优先受益人遭受优先信托资金损
失的风险。
5、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
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6、投资标的的价值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标的为【奥士康】(股票代码:002913)股票。信托计
划的资产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在信托存续期间,若目
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下降,将导致信托计划信托
财产的价值下降。
7、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
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
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务
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
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
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
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
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
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
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
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
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
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
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
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8、追加资金义务人风险
全体一般委托人一致同意:【】作为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义务人,由该追加
资金义务人连带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和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该追加资金义务人
未按本信托合同或其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件约定履行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全
体一般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9、委托人代表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一般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
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委托人代表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并且可能出
现委托人代表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
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
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委托人代表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
10、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
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
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市场风险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
作用之下的结果。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系
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
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基于一般委托人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
这有助于其及时识别市场变化蕴含的潜在风险,全体委托人对其投资经验、市场
判断能力均予以认可。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
于受托人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场
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
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
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
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
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
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
的作用。
3、电脑系统情况
受托人指定了电脑系统用于信托计划财产的交易,保密性高、安全性强。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交易人员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标的股票的价
格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信托计划是否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的监控。
5、保管制度
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
信托财产的安全;对信托计划财产予以托管;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6、预警及止损安排
受托人将通过其开发的交易系统进行场内投资操作,根据信托合同等相关法
律文件,在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当提示追加资金义务人
追加资金;在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约
定进行止损操作。
7、受托人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受托人的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信托计划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稽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8、信托执行经理授权制度
信托执行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项目管理。
9、信息披露
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证券市场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在发生重大不利于信托运行
的风险时,将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10、合格投资者筛选
通过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只有具备较强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
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够加入本信托计划。
11、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
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比例不高于1:1,通过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使
投资风险主要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以一般信托资金及追加资金义务人保障优先
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
12、针对管理风险的监控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人工操作的失误,借助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指令接收、
审查和风险控制;
每个信托计划指定专门的信托经理和交易员,健全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
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投资信托计划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均由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
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尽管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
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
险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除外。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
任何承诺。
十六、 受托人的变更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但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
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
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
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
受托人。
十七、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财产运作期间运用信托财产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
币 1 元。优先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优先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
身份证明,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且受让方应就其受让的受益权部分,
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
对受托人不发生效力,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
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4、在优先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后,优先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
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5、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姓名、
继承份额和资格证明等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
6、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
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7、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权不得转让,但一般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
放弃一般受益权及追加资金义务人放弃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的情形除外。
十八、 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审议决定:
1、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提出的提前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6、决定提起诉讼等优先委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
7、受托人认定的其他事由。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邮
寄、电话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
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经受益
人全体通过。
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的事项,
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十九、 违约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处理方式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违约情形,分别设置如下处理方式:
①全部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当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
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其放弃
的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增强信托
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无需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且一般受益人无权就其持有的
一般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利益主张任何权利或权益(除非信托计划受托人收到优
先级委托人指令)。在未来即使信托计划财产增加,一般委托人及追加资金义务
人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也不能恢复或
退还,不能重新获得分配。自追加资金义务人违反关于追加资金的义务之日起,
受托人将不接受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受托人此后应根据优先委托人
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优先受益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一般受益人信托单位的,
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止损线,则优先级受益人无义务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
②受托人自确认追加资金义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追加义务的首个交易时
点(其中,对于触及预警线,具体指【】日【】;对于触及止损线,具体指【】
日【】)起应拒绝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应连续不可逆地对信托计划持
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除非信托计划受托人收到优先级委托人
指令),其中:对于触及预警线,应变现至现金资产不低于信托初始规模的50%
(若在变现过程中触及止损线的,按照止损线约定处理);对于触及止损线,应
变现至信托计划项下均为现金资产。
③受托人有权且应当拒绝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任何交易指令,直接变现部
分或全部证券资产以满足符合合同约定的现金分配要求(优先委托人书面出具同
意不出售证券资产意见的情形除外)。
④除非一般受益权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其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已归
属于优先受益人所有,否则如发生约定的违约情形持续达30个自然日,则自次日
(含)起优先委托人理论年化信托收益率上调【 】%;持续违约达【 】个月,
则次日(含)起优先委托人理论年化信托收益率再上调【 】%;后续,违约情形
持续每达【 】个月,则次日(含)起优先委托人理论年化信托收益率在前述收
益率的基础上再上调【 】%。上述收益率一旦上调,后续不可回调。
(二)关于违约情形的处理方式
①当标的股票处于锁定状态时,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五)
款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后,
应当根据前款第①④项进行处理。
②当标的股票处于流通状态时,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五)
款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经优先级委托人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后,
应当根据前款第①②③④项进行处理。
③如追加资金义务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
强信托资金;应当根据前款第③④项进行处理。
④如在信托成立满24个月(D日)的前15个交易日(D-15日),如追加资金
义务人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7款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应
当自(D-14日)开始,根据前款第③项进行处理,按前款第④项调整优先委托人
理论年化信托收益率,并以信托成立满24个月之日(D日)作为优先受益人信托
利益分配日,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分配。
⑤如追加资金义务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其名下所持奥士康股票任一
时点对外累计质押股数超过其总持股股数的【】%,且追加资金义务人未依约在
【 】个交易日内通过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等方式使得信托计划内现金资产足以分
配各类信托费用及届时优先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归属于优先
委托人的全部优先信托本金、理论信托收益、违约金等);则自第【 】个交易
日起,应当根据前款第③④项进行处理。
⑥如存在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应当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相应处
理。
二十、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
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
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
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
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
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二十一、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优
先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
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十二、 合同生效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本
人签字;法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受托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3.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奥士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十三、 其他事项
1、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
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
适用本合同。
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
或管理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募集资金;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
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
理解,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持贰份、追加资金义务人持壹份、保管人持壹份,
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 联络和通知
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在信托文件中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
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一日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
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
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
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
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
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3、各方确认并声明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手机号、电话、传真、邮箱等信
息为本合同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若无人签收,
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陕国投·奥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文本;
2、《陕国投·奥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文本;
3、《陕国投·奥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
申明书》文本;
4、《陕国投·奥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
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
5、《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合同正文,为陕国投·奥士康第二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
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
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西安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