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信托合同
52fw.cn 08-15 次遇见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合同编号:2002065-【 】
释 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4、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
10、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11、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一般受益人:指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受益人。
1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
1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跌破预警线、止损线后有义务追加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 】,上述主体对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15、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
18、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即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9、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
20、信托计划保管人:【 】。
21、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2、证券经纪人:【 】。
23、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签署的《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之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4、委托人代表:指一般委托人。
25、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6、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7、目标股票:指我国A股上市公司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恒力石化,证券代码:600346.SH)。
28、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29、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
30、信托单位总份额:指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指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总数。
31、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0.0001),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32、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信托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
36、估值基准日:即每月20日。
37、T+n日:指T 日起的第n 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8、T-n日:指T 日前的第n 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9、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T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
#p#分页标题#e#40、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目标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目标股票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不可向受托人发送目标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目标股票的其他期间。
41、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2、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本计划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43、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4、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45、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46、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一、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一般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 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24—27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6层
联系电话: 010-85140230
传真: 010-85140246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份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二、信托目的
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或募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A股股票恒力石化(股票代码:600346.SH)、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全部信托文件,自愿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三、信托资金和信托期限
1、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分别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货币资金。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2、信托资金入账:委托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并应提前告知受托人。
3、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 】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一般信托资金预计【 】元,优先信托资金预计【 】元。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不同的受益权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顺序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信托专户账户中信托财产金额不足以支付应付未付的相关费用、优先受益人理论参考收益时,由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是不计入信托份额。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直接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4、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
(2)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1:1。
5、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预计为【66】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自本信托成立满23个月后,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予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本信托存续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外,若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则本信托可以延期。
四、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A股股票恒力石化(股票代码:600346.SH)、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二)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1)权益类资产仅限于投资于A股股票恒力石化(股票代码:600346);投资于恒力石化(股票代码:600346)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最大投资股数不超过700万股。如目标股票发生配股、送股及或转增股份事项,则其最大投资股数须随之调整,调整后的最大投资股数=调整前的最大投资股数*(1+每股配股数+每股转增股数+每股红股数)。
(2)本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于恒力石化(股票代码:600346),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总值的100%(按照市价法与成本法孰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目标股票时,买入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目标股票收盘价的90%(因交易所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相关规定,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的情况除外)。若本信托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持有该股票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股份,具体还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上证发[2017]24号,2017/05/27起实施〕。
#p#分页标题#e#(3)本信托计划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于目标股票,买入价格不得超过【 】。如买入价格高于上述上限价格,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至信托计划账户,受托人可按照相应价格进行投资。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实际买入价格-上限买入价格)*目标股票实际投资股数。如目标股票发生分红、配股、送股及或转增股份事项,则其上限买入价格须随之调整,调整后的上限买入价格=(调整前的上限买入价格+配股价格
*每股配股数-每股派息)/(1+每股配股数+每股转增股数+每股红股数)。
(4)投资于银行存款的,存款行限定为【 】银行。
(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时,单一基金仓位比例≤40%,且其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前收盘基金总规模的20%。
(6)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类股票及债券。
(7)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期权、正回购交易。
(8)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9)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11)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12)本信托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1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需在6个月内建仓完毕,建仓完毕后不再买入目标股票。
(14)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本信托计划净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委托人代表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
(三)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本信托计划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①信托资金的1%将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计划初始成立时的信托资金总额×1%
②银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将本信托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并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将本信托认购资金及受托人应交付保障基金公司的其他认购资金一并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委托人不得主张以其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与委托人(或本信托)对受托人的任何债务主张抵销;在委托人或本信托存在对受托人应付未付费用或其他负债时,受托人有权直接以委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等额抵扣,不足抵扣的,受托人有权继续从本信托受偿或向委托人追偿。
(四)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1、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采取委托人代表下达投资建议与受托人投资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就本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指定一般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的投资建议被视为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的,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2、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信托文件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其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代表将投资建议以传真、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受托人,受托人审核后执行有效的投资建议,并否决违反信托文件的投资建议。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证券交易所闭市、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下达交易指令、做出的交易行为引起的风险和产生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五)投资建议
1、有效的投资建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存在与一般委托人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3)满足投资建议(样本)内容要素,即包括信托计划编号,买入、卖出股票名称、数量、价格或价格区间、时间、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投资建议权人签字、印鉴等;投资建议当日有效。
(4)符合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
2、投资建议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委托人代表的全部录音电话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3、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1) 投资建议是委托人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2)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委托人代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含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系统)发出;当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委托人代表应通过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除前述场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委托人代表应通过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出具投资建议。
b 如委托人代表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
#p#分页标题#e#c 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3)委托人代表以传真、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代表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4)除委托人代表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
建议自动失效。
4、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应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或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建议,或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处置信托财产:①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止损线;②委托人代表出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③委托人代表在信托计划终止前10个交易日内未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再买入证券;④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6、股权行使原则
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全体委托人】,持有股票的表决权由表决权人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进行表决,如有委托人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或全体委托人对表决事项意见不一致,则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六)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当时已知情况对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审查、执行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2、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且符合信托合同规定条件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变现信托财产。如遇配股,所需配股资金由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承担,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放弃配股导致股价下跌,则按照预警、止损机制执行。
3、受托人事后发现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直接可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
4、委托人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上
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有权发出交易指令使得上述投资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受托人因执行上述受托人指令所形成的任何后果,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七)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T日)收盘后估算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当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止损线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遵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
1、当目标股票处于锁定期时
本信托计划设置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0.75元
如T日信托单位净值≤【0.75】元,受托人在不迟于T+1日11:30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T+2日15:00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的信托单位净值>0.75元。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T+1日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预警值以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致使T日、T+1日、T+2日的单位净值均低于预警线,则自T+3日(含当日)起,以其应追加但未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提违约金,直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日(不含当日)止(在此期间如某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1.0以上,则停止计提违约金,违约金计提至该日(不含当日)),累计已计提未支付的违约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超额收益,于优先委托人退出信托计划之日,以届时的信托财产为限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2、当目标股票处于流通期时
本信托计划设置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0.75元,本信托计划设置止损线为信托单位净值=0.70元.
①触发预警线处理措施
如T日信托单位净值≤0.75元,受托人在不迟于T+1日11:30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T+2日15:00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的信托单位净值>0.75元。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T+1日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预警值以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将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自T+3日9:30起至T+4日收盘,对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使得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比例不低于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50%,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政策法规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降仓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若降仓过程中信托单位净值进一步低于止损线,则按照止损条款处理。
#p#分页标题#e#自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持仓比例降至T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50】%以下后,受托人仅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证券等非现金资产(增加信托计划持有现金)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等非现金资产(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
②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如T日信托单位净值≤0.70元,受托人在不迟于T+1日9:30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T+2日12:00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的信托单位净值>0.75元。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将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自T+2日13:00起,对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政策法规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改变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八)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1)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如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1.0元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取回全部或部分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取回当日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取回申请日(以下简称“取回申请日”),增强信托资金取回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为限,且扣除本次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后,取回申请日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1.0元,且累计取回的资金不得超过累计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2)全体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必须同时向受托人申请(其中只有一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情况除外),按照截止到资金取回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的比例进行取回。
(3)受托人在收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出具的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申请后,如同意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申请,则应在取回申请日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预留银行账户
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本信托计划终止分配时,按照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信托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退还。
(九)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为准。
(十)信托财产特别运用条款
1、如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出现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其他事项,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下达减持目标股票的投资建议直至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资产扣除应付信托税费及信托费用后不低于人民币【 】元,并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应按其投资建议进行减仓(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政策法规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实际相应顺延)。在该种情况下,若信托项下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与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不一致的,以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为准。一般委托人认可并同意受托人在该种情况下按照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变现操作。
2、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4个月之对应日前第【10】个交易日起,委托人代表应当向本信托计划出具变现部分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以使得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资产扣除应付信托税费及信托费用后不低于人民币【 】元。截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4个月之对应日前第【5】个交易日起,如受托人仍未接到委托人代表出具的符合前述要求的投资建议,则从下一交易日开始,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变现操作,直至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资产扣除应付信托税费及信托费用后不低于人民币【 】元。全体委托人认可并同意受托人在该种情况下进行信托财产变现操作。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政策法规等导致信托财
产变现时间延迟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受托人不对信托财产变现的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3、当优先委托人拟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时,需向受托人提交《优先委托人提前退出信托计划申请书》,受托人以申请书载明的退出日期为提前退出日,并在提前退出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进行相应的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利益计算以本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计算结果为准。
五、信托相关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2、保管人的保管费;
#p#分页标题#e#3、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客户终端管理费、网关及维护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因管理信托财产、办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证券交易佣金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4.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除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之外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
(二)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以【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为基础,按【 】%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自然年度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 】%÷365
每自然年度应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为该自然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之和。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信托管理费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取。
支付方式:信托管理费于每自然年度末月2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
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最后一期信托管理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信托资金保管费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以【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为基础,按【 】%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仍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元×【 】÷365。
每自然季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自然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保管费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取。
支付方式:保管费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3、律师费
①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
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 】的律师费。
③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4、其他税费及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c)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d)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机构手续费、服务费等;
(e)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f)审计费等费用;
(g)信息披露费用;
(h)本信托计划运行所需的软件安装、线路连接等信息技术费用
(i)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
(j)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k)为本信托项目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及业务招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a)-(j)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k)项其他相关费用由信托管理费承担且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信托财产估值
1、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投资的股票、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税费、信托费用、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3、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股票、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4、估值日
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如遇信托财产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终止日时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核对估值结果。
5、估值方法
5.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若某只股票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的,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一致时,第10个交易日起该股票按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予以估值,该股票复牌后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进行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3权证估值方法
(1)信托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
①非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②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基准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或计提处理,于实际转为份额时计入信托的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③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④同一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5银行存款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5.6三方存管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5.7国债逆回购
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5.8信托业保障基金
保障基金按实际缴付本金和实际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不逐日计提收入。
5.9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优先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委托人承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理财资金用于投资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2、优先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
合有关监管规定;
3、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优先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优先委托人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人,有义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审查和甄别,并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且为高资产净值客户;
6、当优先委托人(受益人)各项权利实现前,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将提前终止在内的本信托计划重大事项决定权统一交由受益人大会行使;
#p#分页标题#e#7、本信托计划正式宣告成立日前,若本信托计划拟投资目标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目标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目标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则优先委托人有权申请退回全部优先信托资金。
8、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委托人承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且不得使用贷款、对外借款、非法募集、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产品;
2、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一般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一般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一般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一般
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6、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负责盯市管理、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为配合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11、受托人保证本信托结构设计、运作、相关账户的使用依法合规,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受托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受托人与一般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13、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优先受益人有权利优先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优先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
4、优先受益人可以转让优先受益权,但优先受益人保证受让人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受让人,须就转让事宜与受托人另行商议并与优先受益权受让人签署相关协议;
5、优先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6、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一般受益人有权利按本信托的相关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一般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一般受益人不得转让一般受益权;
4、一般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6、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 税费的缴纳
1、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p#分页标题#e#2、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
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向委托人追讨。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优先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4、一般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
5、受托人在信托利益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
6、同类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该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7、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7.1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的
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分配方式以本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为准。
7.2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以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为准;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所分配的信托本金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1元为上限;
(5)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超额收益(如有);
(6)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各自返还净追加资金(如有),如现金资产不够全部返还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则按照截止到终止日每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的比例进行返还。
(7)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以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为准。
(三)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计算方式
1、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计算方式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优先获得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分配的权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信托收益为优先信托资金的【 】%/年。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1)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按日计提,并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截止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当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
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参考收益。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 】%÷365。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前5个工作日,如信托财产专户中现金资产在扣除掉应付未付的税费以及信托费用后不足以支付本次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参考收益,受托人将通知委托人代表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委托人代表或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按照受托人的通知按时准备完毕上述资金需求,准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①委托人代表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
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根据受托人届时向其发送的书面通知所载明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将差额部分即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另行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如委托人代表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均未按时准备完毕上述资金需求,则自该信托利益核算日起,受托人有权在未接到委托人代表投资建议的情况下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分配需求;若因股票停牌、连续跌停、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政策法规等限制使得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则自该信托利益核算日(含当日)起,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逾期支付金额即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提违约金,直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足额支付完毕该笔增强信托资金之日止(不含当日)。累计已计提未支付的违约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超额收益,于优先委托人退出信托计划之日,以届时的信托财产为限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2、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享有的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 】%÷365×W
W:优先委托人提前退出日前最近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当日)至优先委托人提前退出日(不含当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支付时间:受托人在优先委托人提前退出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日将上述款项向优先受益人进行划拨。
3、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时,一般受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
#p#分页标题#e#划费用、信托税费、优先信托利益以及退还完毕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净追加增强资金后的信托计划财产余额,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业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对一般信托收益分配比例进行限定。理论上,一般受益人的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为-100%(即包括追加信托资金(如有)、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如有)、违约金(如有)在内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持有期收益率没有上限。基于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因,一般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五)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
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六)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若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日为止。
2、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可延期。
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全体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4)一般受益人有权提出提前终止申请,经全体优先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
(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延期,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于信托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收益); 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剩余信托财产分配。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十三、信息披露与信托事务报告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一)定期披露
信托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就信托计划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3、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5、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6、信托公司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7、信托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8、关联交易事项;
9、收益分配事项;
10、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0.5%(含)以上;
11、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p#分页标题#e#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在此基础上,受托人还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要求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受托人每日向优先委托人报送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每季提供运行总结报告。报送方式为:【 】。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定进行披露。
十四、风险揭示与承担
本信托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经营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减少甚至亏损,从而影响本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乃至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财产收益和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财产投资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业务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
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4、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
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5、委托人代表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一般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委托人代表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并且可能出现委托人代表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投资建议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委托人代表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 】,上述主体对于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
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7、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的规定,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一般受益人损失的风险
#p#分页标题#e#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1:1,如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后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清算。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追加资金(如有)、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如有)、违约金
(如有)等承担。
此外,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一般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4)优先受益人损失优先信托资金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1: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如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将进行信托财产清算。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为限承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由于信托持有的股票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平仓操作或受托人执行平仓操作但平仓结果仍然使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8、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9. 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市场风险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于委托人代表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3、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交易人员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目标股票的价格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信托计划是否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的监控。
4、保管制度
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对信托专户财产予以托管;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5、预警及止损安排
受托人将通过其交易系统进行场内投资操作,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在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时,受托人有权提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资金;在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止损操作。
6、受托人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受托人的风险合规部门、审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信托计划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稽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7、信托执行经理授权制度
信托执行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项目管理。
8、信息披露
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证券市场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在发生重大不利于信托运行的风险时,将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9、合格投资者筛选
通过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只有具备较强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够加入本信托计划。
10、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
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比例不高于1:1,通过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使投资风险主要由一般委托人承担。
11、针对管理风险的监控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人工操作的失误,借助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指令接收、审查和风险控制;
每个信托计划指定专门的信托经理和交易员,健全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三)风险承担
#p#分页标题#e#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尽管陕国投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
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十五、受托人的变更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十六、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收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且受让方应就其受让的受益权部分,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4、在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
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5、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姓名、继承份额和资格证明等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
6、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7、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权不得转让。
十七、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六)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经受益人全体通过。
(七)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十八、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十九、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优先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合同生效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全体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章;机构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信托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十一、其他事项
1、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持贰份、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联络和通知
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在信托文件中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一日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p#分页标题#e#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 】年【 】月【 】日于【 】
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由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以及《陕国投恒力石化第五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投资标的价值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向为A股股票恒力石化(股票代码:600346)、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该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A股股票恒力石化(股票代码:600346)、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资本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交易制度及目标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本信托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在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资本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信托收益,甚至造成
损失。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资本市场的收益水平会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信托收益。
3)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投资于证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本项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2.投资标的的价值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A股股票恒力石化(股票代码:600346)、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资产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在信托存续期间,若目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下降,将导致信托资产价值下降,从而影响本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所投资的股票停牌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4.管理与操作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相关参与人包括受托人、保管人以证券经纪商等,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5. 委托人代表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一般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委托人代表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并且可能出
现委托人代表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投资建议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委托人代表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 】,上述主体对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7. 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值时,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p#分页标题#e#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8、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1: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如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后,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将进行信托财产清算。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为限承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由于信托持有的股票存在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平仓操作或受托人执行平仓操作但平仓结果仍然使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
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9.一般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1:1,如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处理,全部信托财产变现完毕后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清算。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 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追加资金(如有)、理论信托参考收益补偿金(如有)、违约金(如有)等承担。
此外,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一般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10、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
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PB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PB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PB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11、其他风险
除以上风险外,还存在政策风险、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以及上述未能穷尽的其它风险。
尽管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郑重提示与申明: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 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五) 信托文件中提及的受益人收益率仅是根据本信托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比例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受托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受益人能够按该收益率获取优先收益,也不保证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仅供参考。
(六) 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七) 委托人可能选择银行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银行对您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该银行不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您的任何投资风险。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声明:推介人员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信托计划要点和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并同意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投资方向,并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同意投资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所有的信托文件,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 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 【 】年 【 】 月【 】日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