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约定房子赠与女儿,能反悔么?
52fw.cn 07-02 次遇见本报记者 王小云
通讯员 周劲涛 吴嘉伟
本报讯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共有的房屋赠与女儿小乐(化名),希望能为女儿创造安稳的生活条件。但是,合同纠纷案,小乐的母亲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庭审当日,小乐的父亲拒绝到庭参与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最终判定,小乐的父亲拒不配合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侵害了小乐的合法权益,判决小乐的父亲和母亲协助小乐进行房产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事项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议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解除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应区别于一般的赠与,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规定,夫妻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同时,该离婚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与房产的条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