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52fw.cn 07-29 次遇见近日,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遗嘱继承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情绪对立严重。经过审理,法院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为不可撤销赠与为由,判决被告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原告郭秀,今年60岁,成都温江人。2009年初,她与谭国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谭国与前妻育有一女名为谭亮。
2010年,谭国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的一套房屋,并将该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谭亮名下。为妥善解决该房屋的归属问题,谭亮与谭国签订《赠与合同》,以赠与的方式将该房屋还付给了谭国。谭国接受赠与,并与谭亮到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其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同年8月,谭国自书遗嘱,确定将该房屋由妻子郭秀继承。2012年4月,谭国因病死亡后,郭秀多次要求谭亮将该房屋过户,均遭拒绝,遂起诉至青羊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赠与为不可撤销的赠与,谭国依法享有要求谭亮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请求权。谭国生前以自书遗嘱指定由其妻子郭秀继承该房屋,其实质是由郭秀继承该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法院最后判决由郭秀继承诉争房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青法宣 本报记者 晨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原标题: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