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签在继承权公证前
52fw.cn 09-12 次遇见本报讯 (通讯员 李鸿光)贾母将私房遗赠给外孙女晴晴,不料当她身故后,长子贾先生把晴晴告进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对贾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位于武定路上的一处私房是贾先生弟弟的财产。因弟弟终身未婚未育,他去世后,贾先生的母亲成了遗产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贾母在2004年9月3日与外孙女晴晴签订赠与合同,将该处私房赠与晴晴。同年9月21日,贾母和晴晴取得了继承权公证书和赠与合同公证书。此后,晴晴取得了该私房的产权。
今年2月19日,贾母去世。4月1日,贾先生以自己是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确认母亲将该私房赠与晴晴的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贾母生前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私房赠与合同,将该处私房赠与晴晴并经过公证,这是老人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贾先生主张赠与合同公证应在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办理,由于贾母取得该私房产权是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在贾先生弟弟去世时,只要贾母不放弃继承就已取得该处私房产权,即使贾先生认为办理赠与公证时继承权尚未确定,赠与合同只是尚未生效,待继承权确定后,赠与合同仍生效。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