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赠与合同有效
52fw.cn 09-12 次遇见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房屋明明赠给了女儿,前妻凭什么可永久居住?近日,汉口的罗义(化名)越想越不对劲,遂找到律师咨询。
罗义原本有个温馨的三口之家。可以前的恋人从美国留学归来,打乱了他平静的生活,两人旧情复燃。被旧爱“烧昏头”的罗义最终向妻子林丹(化名)提出了离婚。林丹对罗义的所作所为极为寒心,当即同意离婚。双方协商,将现有的一套住房给3岁的女儿,并约定一年内将房屋从罗义名下过户到小孩名下,林丹有永久居住权。
离婚后,罗义新的情感生活并不顺利。在与旧爱同居半年后,两人因是否要孩子的问题无法取得一致而告分手。独居一个月之后,罗义提出想与前妻复婚,林丹未予理睬。不久,罗义又提出房屋重分,一人一半,让林丹按市场价给他补偿。林丹听了非常气愤,断然拒绝。
罗义经了解后认为,当初离婚时约定,林丹有永久居住权,但这一约定应是无效的。孩子成年后,自己有权决定让谁居住属于她的房屋。他和林丹在协议中决定孩子以后可以自己决定的权利,是侵犯了孩子的房产权利,所以关于房屋的整体约定也因此无效。因此,他准备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房产。
对此,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认为,林丹与罗义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过户给女儿的约定,实质上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这个条件即林丹可以一直居住该房屋。受赠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就需按赠与所附的条件让渡部分使用权,让渡的期限“永久”应当理解为林丹的有生之年,但若因非受赠人的主观原因致使房屋产权丧失的(如被拆迁等),林丹的居住权也相应丧失。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并未侵犯孩子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
(见习记者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