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海润和晶科技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刘群)
52fw.cn 04-27 次遇见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 刘群
基金管理人: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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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私募基金特殊风险
1. 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合同严格按照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但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合同指引仅为内容与格式指引,而非格式合同。合同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本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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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理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基金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因此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存在不能严格一致的风险,可能会影响基金的备案和正常投资运作。
2.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如有)
本基金管理人如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募集基金份额的,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如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销售机构无法继续从事基金代理销售服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3. 外包事项所涉及风险(如有)
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的,因外包服务机构不符合或失去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4.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如有)
基金管理人如聘请投资顾问为本基金提供投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则由于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导致其建议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若投资顾问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或基金管理人需遵循的公平交易等制度,或因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可能不执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即投资顾问的投资决策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无法实施,从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5. 基金未备案风险
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该约定,致使本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前进行了投资运作,可能受到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并对基金投资者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 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高] 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高] 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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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
(三) 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p#分页标题#e#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包服务商及证券、期货等经纪服务商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存续期限结束(包括延长期(如有))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私募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1.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
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
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私募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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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私募基金只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时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申购和赎回,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4. 私募基金投资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巨额赎回或
连续大额赎回基金资产的风险。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持有人巨额
赎回或连续大额赎回基金资产的情形,可能会产生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
风险,甚至影响收益水平。
(五) 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 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风险(如有)
本基金如投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管理人登记证书的私募管理人发行的且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上述产品的投资结果将直接导致本基金投资的收益或亏损。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本基金托管人处,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其托管人或管理人保管不善导致本基金投资受损。
(七) 投资标的风险
1.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 1 )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 2 )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 3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 1 )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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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2 ) 债券市场不同 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 3 )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期货投资风险(如有)主要包括:
( 1 )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流动性风险。
( 2 ) 基差风险。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 3 ) 合约展期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 4 ) 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 5 ) 杠杆风险。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4. 利率互换风险(如有) 主要包括:
( 1 ) 内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
( 2 ) 外部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 场外衍生品风险(如有)主要包括:
( 1 ) 政策风险。场外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互换、场外期权)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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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基金及基金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 2 )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互换、场外期权)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基金及基金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p#分页标题#e#( 3 ) 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互换、场外期权)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基金及基金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6. 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特定风险(如有)主要包括:
( 1 ) 公司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同时,每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获得的相关政策扶持也有一定的差异,政策持续性具有不确定性,对企业中长期发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 2 ) 流动性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日间交易不活跃。且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可能存在建仓时间较长,并在投资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 3 ) 信息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存在无法及时、准确获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最新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风险。
( 4 ) 价格波幅较大的风险。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量较小,主要以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为主,且无涨跌幅限制,存在价格波幅较大而导致亏损的风险。
7.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主要包括:
( 1 ) 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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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需要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 2 ) 特有的卖空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交易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本基金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
( 3 ) 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 ,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 4 ) 通知送达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等合同协议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等合同协议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 5 ) 强制平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 6 ) 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本基金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本基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 7 ) 监管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8. 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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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1 ) 投资范围限制与调整风险。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
( 2 ) 投资额度限制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 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 3 ) 投资交易日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圣诞前夕( 12 月 24 日)、元旦前夕( 12 月 31 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 4 ) 停市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从而对本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 5 ) 汇率风险。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p#分页标题#e#( 6 ) 交易与结算规则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基金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基金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基金投资者应当关注基金管理人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 T+2 日。若本基金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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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本基金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本基金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 7 ) 技术系统风险。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 8 ) 费用与税收风险。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本基金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八) 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九)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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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净值。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
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私募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下降。
5. 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 购买力风险。私募基金投资的利润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
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私募基金产
生再投资风险。
8. 新股申购风险。新股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十)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 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私募基金投资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十一) 结构化安排风险(如有)
本基金如采用 结构化安排的,由于特殊的结构化安排的存在,不同级份额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风险也不相同。基金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或参考收益并不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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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保证其投资于本基金的资金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极端情况下不同级份额均有发生亏损的风险。
(十二) 其他风险
1. 法律政策风险。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立法及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私募基金投资运营及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立法及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2. 技术风险。 在私募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
3. 操作风险。基金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4. 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第十五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相关内容。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三、 投资者声明
#p#分页标题#e#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________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 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刘群】
2. 本人/机构知晓,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刘群】
3. 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 )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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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刘群】
4. 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刘群】
5.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刘群】
6.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八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刘群】
7. 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刘群】
8.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一章“基金的投资”的所
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刘群】
9.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五章“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中的所有内容。【 刘群】
10.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 容。【 刘群】
11. 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刘群】
12. 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刘群】
13. 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刘群】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关。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盖章,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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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刘群
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 。。。 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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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刘群
(签字)
或: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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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声明与承诺.............................................................. 4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6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7
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9
七、 基金的申购、赎回、转让、非交易过户及冻结、解冻 ......................... 11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2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 18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 2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25
十二、 基金的财产........................................................... 29
十三、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1
十四、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六、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七、 信息披露与报告................................ ....................... 48
十八、 风险揭示............................................................. 51
十九、 基金的结构化安排................................ ..................... 61
二十、 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 62
二十一、 基金的清算......................................................... 64
二十二、 违约责任........................................................... 65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四、 其他事项........................................................... 67
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p#分页标题#e#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基金: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合同: 《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 外包服务协议:《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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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7.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 《私募办法》: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4 年 8 月 21 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募集办法》: 2016 年 04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 自2016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的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11. 私募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以下简称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12. 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13. 私募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5. 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募集账户开立与管理、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运营外包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募集账户监督机构: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连带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的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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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正常工作日。
19.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20. T 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21. T+n 日: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22. 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3. 募集结算专户: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指由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该账户作为投资者账户与本基金托管账户之间的过渡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结算专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外包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下称募集账户。
24. 托管资金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下称托管账户。
#p#分页标题#e#25.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6.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的转账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7. 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商下属的期货营业部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的转账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可通过银期转账或手工出入金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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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9.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0.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31.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32.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3.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募集期限。
34.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35.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事件。
三、 声明与承诺
(一)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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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若基金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承诺其最终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基金投资者声明投资于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3.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4.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
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5.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
6. 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 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10350。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2.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订本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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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若基金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
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诺进行穿透查询,确保最终
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三) 基金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 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2000 万。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投资目标:发挥基金投资者的资金优势和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和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优势,由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以实现基金财产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资金闲置时可存放或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
(五) 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10 年。存续期内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三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
(六)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七) 基金的结构化安排:本基金无结构化安排。
(八) 基金的托管:本基金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九) 基金的外包机构:本基金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运营外包服务,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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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 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方式、期限
1. 募集机构
#p#分页标题#e#本基金的募集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七,如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而免除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2. 初始募集对象
本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1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2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 初始募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本基金份额,或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份额。
4. 初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初始募集期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初始募集期的相关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后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募集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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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初始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2个月 。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结算专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投资者在初始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初始募集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三)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
(四)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基金投资者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初始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如需回访确认,以回访确认成功时间为准)、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五)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银行结息后归入基金资产所有。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六)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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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 募集结算专户信息
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该账户作为投资者账户与本基金托管账户之间的过渡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资金和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的归集与支付,确保资金原路返还。该过渡账户的提供,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虽然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商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但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业务外包而免除。在募集结算专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外包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结算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号: 3112510015431594363
大额行号: 302451037205
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p#分页标题#e#对于募集期募集结算专户中的资金,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募集后的基金规模、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募集结算专户中的认购资金转入基金托管账户;如基金不符合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的募集,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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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 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确认
1. 基金投资者享有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全额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 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本基金初始募集期限届满后的次一工作日前(含次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应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能回访确认成功的, 视为放弃认购。
3. 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回访确认成功或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提出解除本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退还认购款时不加计利息。
4.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托管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5.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与回访确认的约定:
(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 4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5 )专业投资机构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的成立
1. 本基金合同的签署方式: 纸质书面合同 。
2. 本基金成立的条件:
( 1 ) 所有募集款项到达托管账户;
( 2 ) 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成立。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托管账户到账通知。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或成立通知,并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成立通知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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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的备案
1.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本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三)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初始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 基金募集失败,经基金托管人用印的基金合同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始募集期限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经基金托管人用印的基
金合同归还基金托管人,并保证不得非法利用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对被非法
利用的基金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的申购、赎回、转让、非交易过户及冻结、解冻
(一)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封闭期内禁止申购、赎回,也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违约赎回。
(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1.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其他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2.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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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类型。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仅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事项。
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同级基金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不同级份额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详见本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结构化安排。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 )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 2 )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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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 5 ) 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监督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
( 6 )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 7 )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 8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 ) 认真阅读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 2 )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 3 )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 4 )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告知书》;
( 5 ) 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6 )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 7 ) 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 8 )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 9 )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10 )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11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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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管理人
1. 管理人概况
名称: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孟友。
联系人:宋健。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39 层。
联系电话: 0755-88664000。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 )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
( 3 ) 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 4 )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p#分页标题#e#( 5 ) 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 6 ) 自行募集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募集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7 )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8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 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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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2 )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并为基金财产保留足够的资金头寸以保证基金交易及托管费等费用支付的顺利履行;
( 3 ) 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 4 )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 5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6 )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 7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 8 )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份额注册登记的责任;
( 9 ) 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 等重要文件(如有);
( 11 ) 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 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 13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 14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 15 )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6 )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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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和晶科技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17 )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18 )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 21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 22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本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
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本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
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5. 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
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职责。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
则的规定和要求。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整投
资顾问报酬的,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
(四) 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史恒。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1006。
联系电话: 0531-68889568。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 ) 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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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分页标题#e#( 2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 3 ) 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 4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6 ) 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 7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8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