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52fw.cn 05-07 次遇见河南省高院公布十大_keyword" href="/zhishichanquanhetong/20190429/32478.html">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012年04月25日07:22 河南法制报 分享到:
□首席记者 吴倩 实习生 朱琳/文 记者 樊勇军/图
核心提示
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2007年-2011年十大_keyword" href="/zhishichanquanhetong/20190429/32478.html">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这十大典型案件是从全省19个中级人民法院推荐的82个案例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近5年来审结的300多起案件中进行细致评选出来的。
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说,这十大典型案件是5年来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很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典型案件的办理,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做一个更深层次的探索,提高了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的自觉性,也在全社会形成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件一
商住楼盘名称与商品住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公司)
【基本案情】新港公司和正商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00年起,正商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把“金色港湾”作为楼盘和小区名称,并在广告宣传、销售等活动中使用。新港公司认为正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金色港湾”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正商公司将“金色港湾”作为其开发楼盘名称使用的行为属于地名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正商公司在不动产销售服务活动中使用“金色港湾”中英文与彩帆图的组合标志,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区分楼盘名称使用时的具体情况,不能仅以地名意义上使用为由而免除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件表现的是房地产行业发展过程中反映出的相关商标与楼盘名称规范使用的知识产权问题。楼盘开发和销售中商标保护范围是否及于楼盘名称,楼盘地域性特征是否会影响商标保护范围等问题常成为司法争议的热点。法院平衡各方利益,在判决楼盘名称属于服务商标使用和保护范围之内的同时,认定被诉开发商对他人已注册商标在原来行政审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结果兼顾了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房地产开发中行政审批权的运用也给予了尊重。
典型案件二 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鑫国际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基本案情】“金鑫”珠宝商标系金鑫公司注册,金鑫公司认为姚某经营的珠宝店门头上使用“金鑫珠宝”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金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姚某在当地市级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金鑫公司放弃对姚某的经济索赔。
【典型意义】“金鑫”珠宝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法商家为一己之私,从店面设计、商品包装等方面“傍名牌”,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注册商标权人利益。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导,应依法予以制止,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既是引导商品生产者依法经营,维护知名品牌的优势地位,更保证了商品市场有序发展。
典型案件三 热播影视剧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报社、河南省九六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六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
【基本案情】乐视网公司经授权取得《潜伏》等热播电视剧及电影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河南科技报社主办、九六一公司实际经营的中国农业科技110协作网的“新农影院”栏目链接了优酷等网站上的热播影视剧。乐视网公司认为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侵犯了其合法取得的影视剧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共同赔偿乐视网公司损失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诉网站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搜索链接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网络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在其网页上显示出的内容虽未脱离网站页面,域名也显示的是本网站,但其播放的影视剧实际是被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内容,被链接网站起到异站储存或外置存储器的作用。这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为网络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更高要求。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
【基本案情】丁某、常某均为我省某高校教师,二人因著作权纠纷引起多个系列案件,主要涉及多人共同署名作品以及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不同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剽窃的问题、原告针对被告同一作品的不同部分多次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多人共同署名的作品,一般应
尊重多位作者认可的署名方式,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各位作者对合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当归学生个人所有。不同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剽窃的衡量标准是被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典型意义】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体现法律保护的准则,在实践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关系到学生与老师科研成果的分享,目前相关法律尚无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根据著作权保护原则,参照国内类似案件判例等,作出符合该类案件实际情况的裁判。
典型案件五 高端专业技术发明所有权归属及专利国际申请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基本案情】瑞丰公司生产的无碳复写纸显色剂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刘某系该公司的股东,担任总工程师等职务,负责技术工作。在树脂组合物显色剂制备方法研发过程中,瑞丰公司提供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原材料。2003年,刘某将该技术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指定国为美国和欧洲。2006年刘某个人获得美国发明专利证书。瑞丰公司认为刘某
#p#分页标题#e#进行专利国际申请时没有指定中国,使该项技术无法在中国得到保护,请求确认该发明归瑞丰公司所有并要求刘某赔偿损失52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涉案技术成果归瑞丰公司所有,驳回瑞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技术成果国际领先,且是我省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件。法院通过审理,厘清了复杂事实交织下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区别,为该类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提供了先例参考。另外,该案对企业专利国际申请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典型案件六
植物新品种使用权出资引发的许可证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种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粮作所)
【基本案情】2001年,德农科技公司与品种权人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签订的许可合同取得了“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使用权。德农科技公司将该许可使用权经评估后投入到新设立的德农种业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股权。后德农科技公司将“郑单958”相关权利义务
完全转让给德农种业公司。2003年,德农科技公司又将其持有的德农种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德农种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郑单958”品种使用权归其所有。法院判决认定德农科技公司与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签订的许可合同项下的“郑单958”使用权归德农种业公司享有。
【典型意义】本案对植物新品种权利归属的准确认定,引导促使种子企业依法经营,对保证种子质量,保护粮食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保障植物品种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件七
反向假冒优良玉米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圣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05年9月1日,浚县研究所培育的玉米品种“浚97-1(浚单20)”经国家农业部审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浚县研究所与德农公司等4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将该品种的独占使用权转让给4公司。2010年4月,德农公司发现圣源公司生产销售的
“金农118”玉米种子涉嫌侵犯其“浚97-1(浚单20)”品种权。经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鉴定,结论为“金农118”与“浚97-1(浚单20)”相同或极近似。法院判决圣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德农公司等4公司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