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首创《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52fw.cn 08-05 次遇见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人才流动逐年增多,然而,令企业头痛的是,一些跳槽人员带走原企业的商 业秘密,或自立门户,或提供给竞争对手,给企业造成损失,甚至陷入困境,这已成为企业界十分关注的问题。泰州市科技局 和知识产权局经过对100多家企业的长期调查走访,依据现行的《专利法》等11种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一套适合企事业 单位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并在市直企业及所辖四市二区的重点企业进行试点。据悉,该合同文本已在国家版权局注 册,施行后获得成功,国家科技部也在全国范围内推 广这一做法。
该合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企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职工竞业限制等进行了规定和分类界定,并“明码标价” ,职工“跳槽”前,必须先把企业的“命根子”留下。合同规定的保护范围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标记名 称权、商业秘密权等,技术信息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试验参数、样品、职务科技成果 、技术依托单位及有关技术专家的信息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招标的标底及标书等 内容。职工对企业依法享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私自携带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资料离厂;不得自己或帮助他人 未经企业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企业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无论何种原因离开企业必须承担保密义务,合同规定了企业应 向职工支付“竞争限制补偿费”;对于违反“合同”的,不仅要负违约责任,而且还要追究涉及单位的责任。(赵晓勇)(新 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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