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资产转让框架性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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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与交易对方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能源”)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公司拟向水发能源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节能”)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本次交易的具体资产范围根据尽职调查及双方商谈确定。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工作,交易标的在本次交易前均为公司子公司或公司具备控制权的资产。本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目前对交易标的规模的判断,暂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正式履行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13层东半区
4、法定代表人:郑清涛
5、注册资本:25,2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及电力储备;风力发电、水电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技术及相关配套产品研发、应用、转让及销售;太阳能应用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设计、组织建设、维护与经营管理;太阳能发电电子系统设备研发、制造、销售;电力生产销售;电力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农业、光伏林业、光伏牧业、光伏渔业项目开发、组织建设与经营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组织建设及经营管理;能源智能化经营管理;化工产品、石油制品(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十七层
4、法定代表人:包先斌
5、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供暖(冷)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改造服务;机械设备、五金批发兼零售;煤炭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热力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节能总资产为4,746,996,422.78元,净资产为741,836,347.00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23,888,817.19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5436,267.48元。(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天津节能总资产为4,896,874,724.77元,净资产为682,103,249.77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为526,546,326.49元,归属于母公司的为-59,733,097.23元。(未经审计)
8、关联关系: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天津节能100%的股权。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资产受让方):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资产转让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交易的具体资产范围根据甲方尽职调查及双方商谈确定;交易方式将进一步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将基于审计和评估结果为基础,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保障条款及尽职调查
甲乙双方保证各自为依照中国法律设定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本意向书签署后,甲乙双方成立领导小组,对资产转让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拟定工作计划,将甲乙双方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分;甲乙双方成立专项工作推进小组,通报沟通信息,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双方指定部门或人员间的工作联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聘请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推进合作事宜。
3、保密条款
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法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或使用以下保密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
(1)本意向协议的存在;
(2)任何在双方之间关于签订与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讨论、协议条款、交易条件或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其他信息;
(3)任何一方在与另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进行协商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另一方或其关联企业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
(4)本意向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除外:
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的因参与本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或律师等,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按法律、法规和/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