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52fw.cn 05-25 次遇见证券代码: 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 2017-090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 甲方”或“公司”) 本次签署《关于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公信诚丰原股东友好协商,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2017年7月 7 日,公司与公信诚丰原股东陈文辉、钟桂珍、邱玲及其核心管理人员江勇签署了《补充协议》,对该交易事项的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约定进行调整。本次事项已于2017年7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交易对方
序号 交易对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原持有公信诚丰股权的
比例
1 陈文辉 男 350111197508****** 56%
2 钟桂珍 女 432426194912****** 24%
3 邱玲 女 330723197302****** 20%
三、 《补充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的支付
2.1 《股权转让协议》第 4.3.4 款第(2)项对标的股权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
的支付约定如下: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且新国都应于新国都非公开发行获得核准
且募集资金到位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即股权转让价
格的 50%共计贰亿伍仟万元(RMB250,000,000.00),并按照交易对方持有
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支付给交易对方。但如超过 2017 年 6 月 30 日新国都
的非公开发行未获得核准及全部募集资金仍未募集完成的,新国都应自筹
资金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前完成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共计贰亿伍仟万
元(RMB250,000,000.00):
(a) 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或被新国都放弃。 ”
现各方一致同意将第 4.3.4 款第(2)项变更为:
“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且新国都应于新国都非公开发行获得核准且募集资金到位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即股权转让价格的 50%共计贰亿伍仟万元(RMB250,000,000.00),并按照交易对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支付给交易对方。但如超过 2017 年 6 月 30 日新国都的非公开发行未获得核准及全部募集资金仍未募集完成的,新国都应自筹资金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前完成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 40% , 即共计壹亿元(RMB100,000,000.00); 新国都应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前完成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 60% , 即共计壹亿伍仟万元 (RMB150,000,000.00):(a) 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已经全部满足或被新国都放弃。”
2.2 针对延期至 2018 年 2 月 10 日前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 60% , 即共计壹亿伍仟万元 (RMB150,000,000.00), 甲方在此同意并承诺:甲方 自2017 年 7 月 10 日(不含该日)起按照 3.5% 的年单利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付至该等款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 5.3.5 条及本协议第 2.3 款约定付至共管账户之日(含该日)止。甲方应于其依据本协议第 2.1 款向乙方支付上述 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 60% ( 即共计壹亿伍仟万元(RMB150,000,000.00))的同时, 以壹亿伍仟万元 (RMB150,000,000.00)为计算基数,按照 3.5%/年单利, 一并与乙方结算并向乙方支付上述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 60%实际延期支付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利息。
2.3 乙方及丙方均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2.1 款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 60% , 即共计壹亿伍仟万元 (RMB150,000,000.00), 以及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2.2 款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 60%所对应的全部利息,均应付至《股权转让协议》第 5.3.5 条约定的共管账户内, 并由甲方和乙方进行共管,该等款项的共管安排及解除共管条件等事项仍按照 《股权转让协议》第 5.3.5 条的约定执行。
2.4 本协议各方同意,新国都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 前支付完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 40% 即共计壹亿元(RMB100,000,000.00) 后,在 2018 年 2 月 5 日前, 如新国都的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并且资金募集完成的, 新国都需在资金募集完成后 5 日内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的 60% , 即共计壹亿伍仟万元(RMB150,000,000.00) 至 《股权转让协议》第 5.3.5 条约定的共管账户 内 。 上述期间发生的利息计付、 共管事项的安排仍依据本协议第 2.2款及第 2.3 款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条 协议的一致性
3.1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保证及承诺条款、保密条款等。
3.2 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本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股权转让协议》未变更的条款对各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四条 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4.1 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4.1.1 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且待本次交易获得甲方董事会的有效批准后,方可生效。
4.1.2 本协议 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本协议第 4.1.1 款所述的生效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
四、 本次交易及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p#分页标题#e#公司本次收购公信诚丰有助于新国都将其核心支付业务的数据资源、征信牌照资源与公信诚丰的数据处理能力相对接,从而实现新国都将其核心业务资源有效变现,完善了新国都电子支付、征信及大数据业务板块战略发展的关键环节。本次签署 《补充协议》主要是交易各方对原《股权转让协议》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进行调整,有利于促进原《股权转让协议》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交易各方的后续合作。《补充协议》 的签署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不构成重大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
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业务,敬请关注。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 《关于长沙公信诚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