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公约》义务 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52fw.cn 02-21 次遇见2005-2016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吨CO2/万元,GDP采用2015年价格)
本报讯 2019年6月,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要求,我国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以下简称《第三次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以下简称《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向国际社会报告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与行动信息。针对报告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意义,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提交两份报告的相关背景和目的。
答:全球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公约》第4条及第12条规定,每一个缔约方都有义务提交本国的国家信息通报。为了进一步强化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减缓行动以及提高行动效果的透明度,2010年《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1/CP.16号决定,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能力及为编写报告所受到的支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