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地产税应有顶层思维
52fw.cn 04-24 次遇见税收关系着国计民生,一项新税种的提出,现有税种税率的调整,都会引起方方面面的极大关注,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房地产税。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以来,关于房地产税的一举一动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本质上看,房地产税并不是一个新鲜的税种。早在建国初期,《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了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随后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于一些特定的房产征收房地产税。之后,考虑土地国有等诸多因素,房地产税又多次调整,房地产税又改为房产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城镇经营性住房征收房产税,对于城镇居民自主住宅则免征。2011年,重庆和上海试点的房产税,本质上就是对1986年的免征部分进行开征。从名称上看,目前讨论的房地产税较以前多了一个“地”,可能包括了以前的土地税。一些税收专家由此认为,鉴于目前的城镇居民住宅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此开征房地产税没有法理基础。这种观点并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在于: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如果过去实行过房产税和地税,那么现在重新开征房地产税也不会存在太多的障碍。同样实行土地批租制度的香港,其房地产税就被称为“差饷”,名义上是对或有租金进行收税,成功避开了所谓的法理障碍。
如果开征房地产税,那么就需要明确征收的目的。一般认为,开征房地产税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持有成本,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从而实现“房住不炒”的目的。但是无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国内实行房产税的重庆、上海实践看,顶层设计。其中最重要的顶层设计就是要明确产权到期之后,可以无偿续期。在此基础上,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