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责任若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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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案情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两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根据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外洋购进浮法玻璃出产线及从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每6个月为1期。末了一期的到期日为199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付出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门或所有,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补偿丧失。两边还约定了租金利率的调解和延付租金的罚款利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付出租金的担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归还包管书中约定,丙公司包管和卖力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金钱时,担保人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贰言地取代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金钱交付给甲公司。 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装备所有运抵目的地。根据乙公司的要求,将装备安装在丁工场使用。经乙公司和丁工场配合开箱检讨和调试后,认定装备质量及格。装备投产后,因出产原料需从外洋入口,成本较高,销路较差,致使开工后就停产。承租人和丁工场仅付出甲公司装备租金6万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场仍未能付出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场当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钱,并由丙公司负担包管责任。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场谋划不善的环境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丧失扩大,乙公司不该负担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环境下实时收回租赁物,防止丧失扩大,但甲公司却采纳放任立场,致使丧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丧失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场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到场诉讼,丁工场辩称,本身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该负担租金偿付义务。
法令评析
本案系由于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欠付租金纠纷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正当有用?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置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付出租金。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按约定的措施取得租赁物全部权的协议。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法令关系,出租人的首要义务是出资给供货人购置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装备和供货人并付出租金。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尺度收取租金的权力。乙公司不根据合同的划定付出租金,属于违约举动。《民法通则》第111条划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官僚求履行或者采纳调停办法,并有官僚求补偿丧失。因此,甲公司该当付出租金、过期利钱并补偿丧失。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该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包管责任履行担保义务。
二、甲公司未收回租赁物是否造成丧失扩大?
在融资租赁合同法令关系中,租赁时代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到达融资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应视为出租人租赁债权的担保物,其全部权具有与担保物权沟通的功效。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乙公司不付出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门或所有,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按照该划定,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以行使债权棗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门或所有,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棗收回租赁物。这一划定对于出租人现实上是可选择行使的权力,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一来实现权力的掩护。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令特性,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归还购置装备的本息及必然的利润,寻求的是款项好处的表现。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选择不会是其主要的选择。纵然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赁物,也不能免去承租人乙公司的偿付所有租金的责任,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因为其专用性,应由甲公司举行变卖、拍卖或转租,好处不足部门仍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来负担。以是,甲公司不选择收回租赁物的处置惩罚措施是没有违背法令划定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援引《民法通则》第114条的划定,即“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背合同受到丧失的,该当实时采纳办法防止丧失的扩大;没有实时采纳办法致使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