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典型案例】租赁合同违约金不得约定过高,天价违约金得
52fw.cn 08-14 次遇见 为了防范和减少住房租赁纠纷,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司法的指导和引领作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联合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选取了住房租赁领域纠纷较集中、问题较普遍的五起典型案例对公众发布,并对案例涉及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做了重点提示。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以期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尊重司法、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8日,张某某与杭州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寓管理公司”)签订《房屋托管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一房屋租给公寓管理公司托管经营,租赁期限为8年24天,月租金3300元,双方认可合同签订后至2018年12月31日为“免租期”。合同还约定了一条“天价”违约金条款:“如果公寓管理公司非合理理由擅自提前退租,则按提前归还天数的租金的1倍向张某某支付违约金”。
因案涉房屋为毛坯状态,公寓管理公司承租后对其进行了装修再对外出租。2018年12月19日,公寓管理公司向张某某发出《通知函》,称长租公寓行业遭受重创,自身无力经营涉案房屋,通知即日解除合同。张某某认为公寓管理公司无理由擅自提前退租,不同意直接解除合同。双方在后续的协商中,就租金、违约金等费用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
2019年4月23日,张某某将案涉房屋另行出租。
考虑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张某只想主张8个月的违约金。2020年1月,张某将公寓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的租金2.64万元及违约金2.64万元(3300元/月×8个月)。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寓管理公司支付张某某租金及违约金3.179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公寓管理公司称“长租公寓行业遭受重创,无力经营涉案房屋”,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属于“合理理由”,视为公寓管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担违约责任。但是,若按照合同约定,即以提前归还天数租金的1倍计算违约金约60万,明显过高。而张某某主张按照8个月的月租金,即每月3300元为计算标准,向公寓管理公司主张违约金2.64万元,基本合理。
关于租金赔偿方面,考虑到公寓管理公司是在2018年12月19日提出的解约,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给予张某某2个月的转租期限,即租金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结合双方已经约定2018年底前为“免租期”,故张某某有权要求公寓管理公司支付之后的租金,即5390元。
重点提示
长租公寓公司为扩充经营,会从众多房东手里拿到长达数年的房屋租赁权,并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天价”违约金计算方法。但是,由于战线过长、投资过多,加上长租市场萎缩,部分长租公寓不得不提前退租,引发众多纠纷。一般来说,众多房东会接受1个月租金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补偿。本案的判决支持8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旨在通过加大违约责任促使长租公寓控制风险,避免越来越多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
原标题:《【住房租赁典型案例】租赁合同违约金不得约定过高,天价违约金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