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之间:排斥,还是竞合?
52fw.cn 03-24 次遇见【王小韦 李昊 高笑寒】
本文研究的案例是一起对带病投保终身寿险事实无异议、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间节点在合同成立之后的两年之后事实无异议、分歧是对人身保险合同撤销权或者解除权行使选择、历经“基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的保险诉讼纠纷案件。对于此案涉及的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之间关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二者之间具有排斥性,二审法院认为二者之间具有竞合性。研究此案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健康、规范保险销售、减少保险诉讼。
复杂的关系和纷呈的观点
本文研究样本的案例焦点,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是保险合同撤销权问题还是解除权问题之争,本质上是兼具投保人和保险个人代理人双重身份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充分了解的前提下代表利益主体选择问题。被告A先生,是原告甲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从职业、职责、职业道德出发,他应当对原告保险公司负责,向原告甲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真实健康状况,但是直接结果是导致合同不能订立,会直接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从自己个人私利出发,鉴于被保险人是与自己具有经济利益共同体的妻子,向签约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隐瞒妻子真实健康状况,意在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