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法院小金口法庭公开审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
52fw.cn 04-05 次遇见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小金口法庭在小金口街道柏岗村委会内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进行当庭宣判,为当地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来自周边的村组干部及村民100余人在“自家门口”旁听了庭审。
2018年12月1日22时07分,黄某驾驶好友林某的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惠城区金龙大道长坑桥处时,与刘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越野客车前部受损、大货车尾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小型越野客车受损后,林某在惠州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支付维修费用76299.3元。因林某已为该小型越野客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购买机动车损失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遂向该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认为,经办交警队已对该事故认定书进行撤回,不予认定事故情况。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责任,无法明确责任方,无法明确过错方,对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不明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认为,林某所称事故情况存在涉嫌调包行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事故过程原因与性质,故未予理赔。
林某随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惠城区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查明,认为原告林某为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682950元,该保单已成立、生效,双方应当予以履行。原告的上述车辆在持有驾驶资格的司机的正常行驶下发生保险事故,以上事故的事实,有公安机关(交警)现场勘查后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据,且被告至今未提供与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一的法律文书,也未提供公安交警部门撤回以上认定书的合法有效证据,故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审法官、小金口法庭负责人邓茂军当庭宣判: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车辆修复费76299元给原告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