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的签发与保险合同成立
52fw.cn 04-03 次遇见王某听取某人寿保险代理人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其后王某足额缴纳了首
王某听取某人寿保险代理人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其后王某足额缴纳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于次日出具了收据。交付了保险单,但保单上只对主险内容作了记载,未记载附加险的内容,也未退还附加险的保险费。
6个月后,王某突然因伤害事故死亡,其保险受益人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称同意赔偿主险的100万元,同时认为由于附加险未开具保单,附加险合同未成立和生效,而拒绝赔偿附加险5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附加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即是否保险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系于保险单的签发。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载体,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均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应当记载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从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来看,多要求保险人在达成保险协议后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并要求保险单应载明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合同人(投保人)的请求,交付保险证券。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条规定,保险人应交付投保人一份由其签署之有关保险契约之文书。意大利《民法典》第1888条规定,保险人有义务给投保人保险单或由他签名的其他文件。我国《保险法》第13条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与保险单的交付无关。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险单的交付为要件。而且,该条还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