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做为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合法受法律保护?
52fw.cn 02-21 次遇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上诉人称1. 撤销一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雅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雅行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协商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息转为购房款,并办理了网签登记。李盈愿意以取得房屋产权来代替金钱给付,与其他消费性购房者并无本质区别,李盈的主张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其权利应得到保护。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李盈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请求,将构成破产程序中的个别清偿。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盈举示的银行转账凭证和《抵款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雅行公司与李盈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雅行公司与李盈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提供担保,双方并无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李盈的各项诉讼请求。由于双方《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雅行公司破产管理人无需向李盈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人民法院亦无需对该解除通知书的效力进行法律评价,故对李盈要求确认雅行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盈要求雅行公司继续履行《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盈作为雅行公司借款的债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雅行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李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之处,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