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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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解除。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日常生活中,进场听见某某员工辞职或者某某员工被“炒鱿鱼”,这些常见的场景其实都是涉及到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的一个知识点,那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条件很复杂,但其实做题是有一定的技巧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合同没有异议,那么达成一致即可解除;第二个方面:两方主体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种就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之前提到的“炒鱿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较少考察且较好理解便不再赘述,我们重点掌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实是有一种不平等关系的,通常来说用人单位要强势一些,那么在立法时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就更偏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所以大家在做题时判断哪一种情况哪一方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就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