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52fw.cn 02-24 次遇见在中小企业与适岗劳动者的供需关系中,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能够招聘到真正符合企业要求,能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迎合企业人力成本的前提下,试用期这一区间是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需要、企业发展规划契合程度及是否能够形成优质劳动关系的重要阶段。然而,有些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对于试用期内不符合企业用工要求的劳动者,处理过于简单,仅通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方式辞退员工,导致劳动者提起对企业违法解除赔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主张的劳动争议案件频发。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招聘孙某某为研发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北京,对岗位要求进行了明确约定,试用期3个月,孙某某于约定时间入职公司。
孙某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其连基本的办公设备都不能熟练操作,工作内容领悟不到位,与领导和同事沟通不顺畅,不能为公司创造成果和业绩,公司领导认为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公司的岗位要求相差甚远。于是,在孙某某入职2个月后,公司向其送达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孙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