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稳健:关于修改旗下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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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11月27日 08:55:28 中财网
原标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稳健:关于修改旗下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旗下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公司已
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11618、400-880-1618(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均可拨打)
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1月
27日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首页二〇一八年二月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三、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
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
同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
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
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二、基金的年度审计二、基金的年度审计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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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