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意掉进空白合同的“坑” 法律援助终维权
52fw.cn 05-06 次遇见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有些劳动合同套路也很深,员工会出于想得到工作的心态,屈服在用人单位要求他们签订的空白合同之下。工作是得到了,但是该有的保障确是得不到了。待到职工离职时再去主张这些待遇时,发现合同上的条款与当初谈好的不一样了,可是又拿不出其他证据,他们的维权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事件·
职工大意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离职之时起纠纷
刘某于2014年4月20日到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应聘职位为商品部主管,录用时双方约定月薪为5717元,每周工作六天,入职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某服饰公司让职工签订过几份没有显示具体用人单位名称和住址的空白劳动合同。对此,某服饰公司的解释是为了帮助其关联公司——连云港某服饰公司应付劳动监察大队的检查。
入职当月,某服饰公司要求职工交纳押金500元,并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了该500元押金。
工作期间,某服饰公司没有支付过刘某周六日加班期间的加班费,也没有为刘某缴纳过社会保险,只在每年中秋节、年终时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为刘某发放奖金和年终奖。
2018年8月,某服饰公司欲将刘某安排到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另一家店铺当店员,但从该店铺的工商登记来看,并没有与某服饰公司有任何关联。
刘某认为某服饰公司的此种做法实际上属于变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此拒绝到某店铺上班,双方发生分歧。某服饰公司要求刘某8月底前,必须交接工作到新单位上班,否则按离职处理。至2018年8月31日,刘某被迫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从某服饰公司离职。某服饰公司未支付刘某2018年8月份的工资。
离职后的刘某越想越气,觉得公司太不讲理。在律师的指导下,2018年9月3日,刘某以某服饰公司为被申请人,以连云港某服饰公司负责人田某为第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服饰公司返还扣押的入职押金500元;支付拖欠的2018年8月份工资5717元、年终奖3334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726.5元、加班费118808元;补缴2014年4月20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或者将上述保险费以刘某的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部分支付给刘某。
·判决·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诉求获法院支持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代理该案后,指导刘某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印有某服饰公司品牌名字的工牌、同事证明收取押金的证言、2014年9月~2018年8月的银行发放工资流水、2018年5月~8月的考勤表、微信聊天截屏等。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某服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刘某与连云港某服饰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某虽然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承认上面是本人签字,且刘某又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某服饰公司作伪证。故劳动仲裁采信了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以刘某诉讼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补充提交了某服饰公司年会照片、某服饰公司与连云港某服饰公司的工商登记、与同事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同时,他对于某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再次提出异议。
一审中,某服饰公司虽然主张刘某是被连云港某服饰公司劳务派遣到其公司的,但未能提交与连云港某服饰公司的任何派遣协议。且连云港某服饰公司不符合法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件,并非劳务派遣单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不认可劳动合同的内容,但认可是其本人签字,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雪敏律师反复研究案件细节,详细阐述了观点:某服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甲方用人单位处空白,没有具体单位名称、地址及基本信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且合同中基本工资为1650元/月,符合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与连云港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830元/月不符。某服饰公司主张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持有刘某与连云港服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既不符合常理,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刘某提交的与同事的电话录音证明,上述合同是某服饰公司让刘某签订的空白合同。
中院审理后认为,某服饰公司不能提供刘某履行该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故对某服饰公司所称刘某与连云港服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采信。刘某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上诉人自2014年4月入职后一直在某服饰公司住所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