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沃资本遭责令改正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信披
52fw.cn 05-30 次遇见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厦门金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沃资本”)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管理的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妥善保存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厦门金沃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厦门金沃资本成立于2011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周训江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泽宇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0%。
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3月11日,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你司管理的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你司未妥善保存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