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与“SUB”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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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与“SUB”条款技术资料 2020-06-27
租船合同与“SUB”条款 “SUB”条款在租船合同中可谓是一个笑面杀手,航运界的许多人恐怕都已尝过其厉害。明明大家笑嘻嘻地说合同已谈好,就这么办,但在一方正准备履行合同或者正在履行合同时,对方突然跳出来说:根据“SUB”条款,双方就某某细节还未谈拢,合同未有效成立,所以……这种情况通常会使另一万感到莫名其妙:明明合同已经谈好了,怎么会是这样?惊诧之外,还可能伴随巨额损失。笔者曾遇到这么一个案例,合同约定的受载期是2000年2月2 日至2月4 日,船舶在2月2日抵达了装货港,但到了2月3日13时50分,承租人突然通知船东说不用他的船了。船东立刻跳起来:“合同都签好了,我的船也空放近600海里按时抵达了装货港,怎么能说不用就不用呢?”承租人却不紧小慢地说:“我这么做可是有依据的,你看一看双方于2000年1月28日签定的合同吧。”该FIXTURE NOTE的第17条为:“SUB SHIPPER/HEAD CHARTR LIFT UP TILL 1400L/TOKYO 3RD FEB.2000”。最后船东只好再找承租人协商,以较低的运价运了一票货量较少的货物。实际上,有诈多中国船东都吃过类似的亏。究其原因,大都与不知“SUB”条款在英国法中的法律含义有关,而我国船东在订立合同时,还习惯于订立一个“适用英国法”的条款。
根据英国法,合同是严格的,只有每一个细节都谈拢了,合同才算有效或立。如合同的细节没有谈拢,合同就没有成立。此外,英国法还强调,在谈定条款时,双方必须有受合同约束的意图。这样,“SUB”条款在英国法中有两方同的含义,其一,表明双方对合间条款还未最后谈拢;其二,表明当事方没有直接受合同约束的意图。两方面只要任何一方面成立,当事方就可以不受合同约束。在英国法院的众多判例中,Moeatta法官在Albion Sugar v. William Tankers[1977] 2 Lloyd’s Rep.457一案的观点最能说明这一点。
该案中,
3. Subject to satisfactory, survey。
依据该条款,只要承租人尽到诚信义务,在船舶状况经检验不能令其满意时,就可以不接受该船舶。当然,船东也可以行使一定技巧,在市场价格上扬时,不安排承租人验船而另行高价出租。因为在经检验并达满意前,双方不存在有约束力的合同。
4.Suject to stem。
该条款通常用于租船运煤的合同,意思是,在议定的装货日期内,承租人须与供货商确定交货事宜,以商定的装货日期为准提供货物装船。租船合同以该stem date确定后才生效。
当然,“SUB”条款对租船的上述影响是以英国法为背景的,适用不同的法律,将产生不同的效果,这是租船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的另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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