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诉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案
52fw.cn 09-01 次遇见在教育培训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经营者制定的合同中经常约定“不退班不退费”、“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等格式条款,这些条款限制甚至是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破坏了该类合同应有的平等互惠原则,对上述条款应作否定性评价,依法认定无效。但格式条款无效并不能阻却消费者解除合同、要求退回预付款的权利。消费者主张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要求退回预付款的,应予支持。
原告:戴某某,男,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环球雅思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戴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环球雅思学校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参加VIP一对一培训课程。被告在原告交钱后,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报名制度上签名,事后才被告知原告不能退款。2018年4月29日上午,有自称出国中介的骚扰电话打到原告手机上。原告具体学习意向只告知了被告一家,原告有充足理由认为是被告泄露了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于2018年5月3日收到原告两封均要求在三天内退款3万元的信函,但始终拒绝向原告退款。被告与原告订立的培训合同系格式合同,该合同中报名制度中规定不可办理退款的条款完全直接排除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十五日无理由退款权,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从报名至今,被告没有给原告排课,原告也未曾在被告处进行过任何消费及收到过任何礼券,被告未产生任何合理费用。另外,被告未告知原告不同交款方式的利弊,导致银行刷卡手续费的产生,其没有履行提示义务,银行刷卡手续费不应作为被告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培训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环球雅思学校辩称:原告是为了提升自己的英语水平与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并不属于消费者,应当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平等原则,双方应遵守,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被告为原告的VIP一对一课程进行了师资力量的调配及学习环境的布置安排,已实际履行培训合同。原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与实际不相符,原告到被告处报名时,被告告知报名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了交费后不予退还,且在备注处注明。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并虚构事实陈述被告泄漏了其个人隐私,只是借此解除合同,原告违反诚信原则,按合同约定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因此,原告的诉请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即使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向被告主张解除培训合同,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约定第四款退款须知第二项“由于学员自身的原因或过失及延误上课造成退费的,学校在扣除其所缴纳的学费的30%费用作为违约金”,被告有权主张原告承担30%的违约金责任。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8日,戴某某在环球雅思学校处报名英语培训课程,填写了注册报名表、并在报名制度上签名,注册报名表备注:“刷卡3万送2000元课程+2000元店庆礼物 VIP1对1 基础100课时 剩余学费可转其他课程 (周六、周日全天都可以)”报名制度载明:“……四、退款须知:(一)不可办理退款的情形(即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1、所有享受报名优惠(含连报优惠)、双方协商一致,包括但不仅限于优惠报名,或已在听课证或收据上注明不退费的学员。2、3-5人VIP班、…VIP一对一…等由不同的课程构成的各种套餐班,…课前课后均不退班,套餐连报学员一律不退费,也不可退任一单项课程。3、丢失听课证的学员;4、已开发票的学员;5、支票收费学员不能办理退班或转入低价班;学员办理过延期或转班后一律不得退班。6、预交定金概不退款。以上所有情况,报名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一律不可退班退款。(二)无第(一)款情况者可办理退款,办理退款的,双方应按照:1、开课前退款:(1)需提前十个工作日给予办理退款(如不遵守,则不具备退款条件),每人每次每种班级学费中均含500元报名手续费,……。(2)刷卡交费学员:如使用各类信用卡则须扣除所交学费2%的银行刷卡手续费;……。2、由于学员自身的原因或过失及延误上课造成退费的,学校在扣除其所缴纳的学费的30%费用作为违约金,并去除税金、报名手续费、退款手续费、银行卡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后予以办理。3、……遗失收款凭据、听课证或发票者,不能退费。……4、自开课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收款凭据和听课证开具发票,过期一律不予补开。……”。同日,环球雅思学校向戴某某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收据一张,内容为:“VIP1对1 100课时 店庆充值3万元 送2000元课程+2000元礼物”。同时,环球雅思学校在该收据上备注:“刷卡 特别活动 专属定制课程 不退班 不退费”。
2018年5月2日,戴某某向环球雅思学校邮寄两份内容一致的“要求退款通知函”,原告以被告有泄露个人隐私之嫌为由要求被告在三日内退还其本人充值会员卡内的3万元。环球雅思学校认可上述两份通知函均于2018年5月3日收到。
环球雅思学校陈述戴某某充值了30000元会员卡,课程是VIP一对一,该30000元只能用于VIP一对一的100课时,不能转其他课程,也不允许退时退课,课程被告都已排好,但戴某某一节课未上,未消费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的内涵是丰富的,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吃穿的消费,它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文化旅游等精神或休闲型消费。本案中,原告为提升自身英语水平,在被告处报名英语培训课程,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服务,故原告属于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充值30000元会员卡,且根据被告的陈述,该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享有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的权利。同时,报名制度中的条款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被告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不得退款(解除合同)的情形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原告已在充值会员卡后的十五日内向被告提出了退款要求,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其有权主张原告承担30%的违约金责任。本院认为,虽然报名制度中载明“由于学员自身的原因或过失及延误上课造成退费的,学校在扣除其所缴纳的学费的30%费用作为违约金”,但该条款属于报名制度中可办理退款情形中的条款,且报名制度载明无不可办理退款情形的可办理退款,而原告报名的VIP一对一班属于报名制度中载明的不可办理退款的情形,同时原告在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中亦对该条款不认可,故即使该条款真实、有效,被告的抗辩亦不能成立,对被告提出的该项抗辩,依法不予采信。
#p#分页标题#e#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7日作出(2018)苏030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解除戴某某与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英语培训合同;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某某退款30000元。
一审宣判后,环球雅思学校不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环球雅思学校不应向被戴某某退款3万元。事实和理由: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主要依赖双方的合同约定,戴某某在环球雅思学校提供的报名表以及报名制度上签字,是戴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戴某某也从多方面对环球雅思学校的学习模式予以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向环球雅思学校交费报名,双方之间形成了培训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报名制度上的约定理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戴某某由于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学习,按照双方的报名制度规定是不予退款的,如果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戴某某也应该承担已交费用的30%作为违约责任。况且环球雅思学校在戴某某报名后,投入师资力量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戴某某的行为是在浪费环球雅思学校的教学资源,给学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戴某某辩称:戴某某作为消费者,环球雅思学校让戴某某交完3万之后,才让填写报名表。正面填写姓名手机号码等之后,老师把报名表反过来让戴某某看背面,告诉戴某某不能退费,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环球雅思学校应当交钱之前告诉哪些情况不能退费,且合同背面的条款都是剥夺戴某某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从戴某某交钱到要求解除合同,仅四五天时间,学校没有排课,戴某某也没有上课,不可能给学校造成损失。同时,戴某某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环球雅思学校出卖戴某某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故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环球雅思学校的报名制度中的条款系环球雅思学校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内容无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可以解除。
其次,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本案中,戴某某在环球雅思学校处充值30000元会员卡,根据环球雅思学校的陈述,该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戴某某享有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的权利。戴某某的行为,亦不符合环球雅思学校报名制度中可办理退款的情形,因此不适用30%违约金条款。且环球雅思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产生实际损失,因此,其要求戴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环球雅思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苏03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报送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王磊 张 邈 董 方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王超 陈小兵 赵淑霞
报送人:王超 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