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第24章 物业服务合同 2021年1月1日实行
52fw.cn 09-11 次遇见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 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 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 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 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 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 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 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 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 力。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 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 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 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 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 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 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 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 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 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 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 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 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 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 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 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 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 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 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 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 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 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 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 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物业服务期限届 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 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 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 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 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 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 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 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 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 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 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 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 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 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 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 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 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