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善意购买 购房合同无效
52fw.cn 07-25 次遇见 2016年,陈某向王某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其时,王某与丈夫赵某正在打离婚官司。王某在出售房屋时,向陈某表明涉案房屋系自己与赵某向案外人购买的情况,并出具了签订的协议。但陈某仍与王某单独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全额交付购房款。王某将安置房钥匙交付陈某,陈某对房屋简单装修后入住。2017年,王某因疾病去世。没多久,赵某发现陈某入住涉案房屋,随即上门要求陈某迁出,并表示其不同意出售房屋。陈某拒不搬离后,赵某遂诉至惠山法院,要求陈某即刻搬离并返还房屋。陈某认为,自己支付了钱款购买了案涉房屋也进行了入住,无需搬离;赵某如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应当家庭内部解决;涉案房屋应归其所有,赵某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去世的王某系同村村民。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赵某个人名下。买房要谨慎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非善意购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王某与赵某夫妻共有,陈某明知这一事实,仍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非善意购买,且房屋共有人赵某对该交易行为不予认可并已将涉案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陈某虽已付清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但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赵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陈某迁出房屋,排除障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惠山法院遂判决陈某迁出涉案房屋。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后语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屋成交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房屋作为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其购置处分会对一个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何避免发生纠纷,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本案中,陈某虽签订了买房协议也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但其非善意购买,对其主张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法院未予支持。陈某基于合同交付的购房款以及因为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可基于合同纠纷另行向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购买房屋前应当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了解,确认自身拥有购房资格;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向银行咨询清楚贷款额度以及相应的流程;确定购买的房屋后,应当认真审核房屋的权属证书,避免签订协议后因遗漏房屋共有权人产生纠纷;签署购房合同前,仔细核对协议内容,特殊约定应当在协议中有所体现,避免后期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或者权利义务的分配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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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文字:张茹婷
原标题:《非善意购买 购房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