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地区合同示范文本行政
52fw.cn 04-13 次遇见5日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为深入贯彻《电子商务法》,发挥合同示范文本行政指导作用,推动电商行业经营自律,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预防和减少合同、消费纠纷,更好地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规范网络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日前,按照《京津冀合同监管合作协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定,联合研究制定了《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推广使用。
据了解,示范文本主要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对象还包括消费者,所以将先行出台的面向平台内经营者的文本命名为甲种本)。经营者自行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往往容易偏重实务,忽略法律规范,甚至出现缺款少项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致力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积极为市场主体订立合同提供依据和准绳,对保证交易公平,减少合同纠纷,遏制“霸王条款”起到了积极作用。该示范文本对一些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设置重点条款,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较为全面的约定,同时将近年来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做法固定下来,删除了实践中常出现的违法格式条款,特别是对《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落地。示范文本共二十三条,涵盖了资质审查、信息发布、质量保证、交易事项审查等重要内容,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示范文本确定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平台内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其孳息。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保证,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二是建立信息检查监控制度。示范文本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及时监控义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若发现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